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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珠宝第一品牌状告侵权 中国公司:商标注册比你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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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古希腊语中,潘是所有的意思,多拉则是礼物。“潘多拉”即为“拥有一切天赋的女人”。美好的寓意带给了商家命名品牌时的灵感,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如今,“潘多拉”三个字似乎正在成为宙斯口中不要打开的盒子,装满了烦恼。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独家获悉,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12月17日,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简称“丹麦潘多拉”),被告为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但实际上,深圳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

曾两次寻求商标购买权

一条银圈将各种珠子串起来,组成属于你的独一无二的DIY珠宝饰品,这种符合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近几年成功引领了珠宝行业的消费风向。

正是依靠这类主打产品,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品牌丹麦潘多拉,在37年间从一家夫妻店变成年销售数十亿美元的国际珠宝品牌。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又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麦潘多拉就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但商标却成为最大的麻烦。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最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次,他们委托律师通过网上查询到了创始人注册公司的住址,找到门要求花5万元购买,被否了。第二次,他们的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过去的5万,涨到20万,50万,但我们依然没有卖。

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通过沟通无法获得商标,丹麦潘多拉决定动用法律手段。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

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他们(丹麦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起诉中国公司侵权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

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

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当时我们没有应诉,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那么,深圳潘多拉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为何早于丹麦公司注册,还会遇到商标侵权案?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在天眼查软件中查询到,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化妆用具的销售、珠宝首饰的购销及国内贸易,批发零售眼镜及配件。或许是同样涉及珠宝品类的销售,让丹麦潘多拉公司找到了侵权的切入口。

为此,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说,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类、多品牌的集合门店。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与丹麦公司完全不同。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走访丹麦潘多拉线下门店时发现,在每一个产品标签下方都有字号较小的“潘多拉”中文字样露出。而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地址显示丹麦哥本哈根的申请人,在200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中文的商标,国际分类第14类,该商标品类包括银饰品、手镯(珠宝)、手表等。该商标在2008年3月21日成功注册。

“据我们了解,丹麦公司拥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但丹麦公司只有第14类商品,也就是珠宝饰品类,而他们其实想要从我们这获得的是第35类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权,我们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关键的第35类商标

第35类商标是什么?

深圳市商标协会会长黄卫家表示,按照国际分类共45类商标,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14类是商品类商标,而35类商标属于服务类商标,它包含了商业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

而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

举例说来,假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的服饰厂家,且该品牌越来越有名气,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品牌同名的商标,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服饰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服饰,只要乙不卖A品牌的服饰,就属于正当使用其商标。

“但是,商品和服务会混淆,其存在特殊情况,有些商品会混到服务上。”黄卫家举例表示,“奔驰公司很有名,但是为奔驰汽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如果未经奔驰公司统一,使用该品牌也属于侵犯商标行为。也就是说,面对一些知名度很大的品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但是,黄卫家也指出,除了知名度的因素外,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判定的标准,权利不分大小。

在行业人士看来,丹麦潘多拉想抢夺中国“潘多拉”的路径清晰,但是中国潘多拉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丹麦潘多拉在中国市场是后来者,其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压制中国本土品牌的发展,中国品牌没有理由让步外国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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