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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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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陈亮 段煜

银行卡从未离过身,卡内存款却莫名被异地盗刷,当事人王凯(化名)认为办卡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账户安全的责任,将其诉至法院,银行该对王凯被盗刷的存款买单吗?

10多年前,王凯在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多年来,他一直将该银行卡随身携带。

今年1月8日晚,王凯在内地陆续收到4条取款短信,提示他该银行卡先后被提取了共4万元现金,当时,王凯的借记卡就在上衣口袋里,到底是谁盗取了自己的存款?

王凯立刻拨打了某银行客服电话,据查询,盗取点为广东某地的ATM机,工作人员建议王凯挂失该银行卡,王凯通过电话办理了银行卡挂失业务,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回到乌市后,王凯多次与某银行沟通,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4万元,但遭到银行的拒绝。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卡虽然是在该行办理的,但4万元的支出属王凯自行使用发生,且自2014年起,银行建议王凯将此类银行卡从磁条卡变更为芯片卡,但王凯始终没来办理更换,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银行方认为,王凯的损失应待案件侦破后,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今年9月,王凯将某银行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凯在某银行申领并使用借记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王凯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结合王凯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清单及双方陈述可确定,王凯银行账户被盗刷并非通过借记卡完成的,也并非王凯本人操作,而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识别伪卡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

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占有明显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以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在王凯银行卡账户被盗刷时,银行未能审核出伪卡交易,将其账户内资金交付给了他人,未能保障王凯储蓄资金的安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银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中存在过错。

至于银行提出的王凯未及时更换芯片卡存在过错的观点,法院认为,仅仅认为王凯未更换新型芯片卡而确定过错,不但有失公允更缺乏法律依据,某银行既然默认原磁条卡仍然可以使用,就应当继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以卡片的新旧、类型等减轻或逃避应尽的义务。

近日,乌市天山区法院判决由某银行向王凯偿还钱款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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