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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HR工资从每月9万被降至3万 怒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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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募基金HR工资从每月9万突被降至3万!愤怒将单位告上法庭!

来源:投行事儿哥 

王某在2003年1月1日进入海富通基金工作,2011年4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但到了2016年4月18日,王某的工作岗位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人力资源总监调整为首席人才官,2016年7月起每月基本工资为96285元。

2017年5月2日,海富通人力资源部总监陈某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原告所有员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向人力资源总监陈某汇报。2017年5月8日,陈某再次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职位描述”及“劳动合同变更约定”,通知王某自2017年5月2日起工作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月薪调整为每月37000元。但是,王某对于工作岗位及工资调整均不予认可,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约定”上签字。

2017年7月18日,海富通基金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201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您的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后,您仍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内的离职结算费用总计税前796,667.20元。

王某对此不服,2017年9月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时,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

1、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原告按照每月96,285元的标准支付被告2017年7月19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3、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151,278.97元;

但是,海富通基金和王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起诉来到法院。

经过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二、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

三、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交通费差额6,655.17元;

四、原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按96,285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王某2017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五、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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