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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员工觊觎落马官员500万存款 小聪明换6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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觊觎落马副省长500万存款 甘肃银行一员工小聪明换来6年刑

本报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26岁的周某可以说是被自己的小聪明给害了。”甘肃银行一位工作人员惋惜地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今年以来,在中央的反腐风暴当中,甘肃省持续有官员落马。1月11日,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的虞海燕被宣布接受调查;7月11日,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落马;11月29日,时任兰州市长栾克军接受组织审查。除此之外,整个2017年,甘肃省还有大量厅局级干部被调查。

周某是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的一名员工,眼见这些官员纷纷落马,“聪明”的周某打起了这些落马官员的主意。他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今年年初,周某惊喜地发现,原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在甘肃银行的账户有定活两笔存单,账户内有资金491.8698万元,利息20.1592万元。

于是,周某心生贪念欲将这笔钱据为己有。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钱还没有到手,就在作案时漏出了马脚,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临夏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

对于周某铤而走险的行为,甘肃银行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在员工上岗前都进行了廉洁从业、防范风险和违法犯罪方面的培训。案件发生后,甘肃银行全员上下进行了案件通报和警示教育,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觊觎落马副省长500万存款

虞海燕被调查始于2017年1月,今年7月其受贿案一审宣判。

公开信息显示,1998年至2016年,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的妻子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的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而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对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目前正在服刑的虞海燕不会想到,自己银行账户里的钱已经被盯上了。2017年12月,周某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今年年初,周某查询到虞海燕的账户号定活两笔存单内有资金500多万元,便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

今年3月12日,周某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对虞海燕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

根据银行的业务办理流程:存单进行密码挂失的7天后,可凭身份证、存单、挂失申请书经银行受理后退回的一联去重置密码,然后就可以凭借存单和密码顺利取现了。

据前述甘肃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周某在重置密码时露出了马脚。银行员工梁某看到会计主管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便看了一下客户信息。用梁某的话说,信息把自己吓了一大跳,账户里面竟然有500多万元,重置密码这么重要的事,客户竟然没有到场。更令梁某吃惊的是,客户的名字,虞海燕落马前分管金融,银行工作的人都知道大名鼎鼎的副省长。于是,梁某等人迅速汇报给相关人员。第二天,银行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3月14日,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临夏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请法院依法判处。

钱未到手反而获刑6年

今年9月10日,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挂失密码的操作只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秘密窃取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阶段,最严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节轻微;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与事实相悖,被告人的意图根本未实现,用存折内的存款额认定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同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也应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临夏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将他人存单内的巨额存款据为己有,通过事先查询、准备假身份证创造条件,并着手实施密码挂失等操作,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盗窃未遂。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周某查询账户、准备假身份证的行为系为犯罪作准备,属犯罪预备,但其从系统内对账户进行密码挂失等操作就是已着手实施犯罪。故辩护人称该案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在进行了密码挂失后未及时进行密码重置,系因在当时条件下进行该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并非其主动停止犯罪,在周某的行为被发现后其谎称系他人指使,并烧毁假身份证等行为更印证了其没有主动中止犯罪的意图,故辩护人称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周某的盗窃目的就是针对存单里的存款额,故应以该存款额确定犯罪数额,但因该案系未遂,量刑时应以此数额为参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属未遂,未给客户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最终,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外,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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