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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昆山反杀案”具有怎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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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视频监控画面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一纸通报,一锤定音。

“昆山反杀案”,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等来了处理结果。回顾案发之初,虽然多数人对于于海明的行为判断呈现出一边倒的肯定态势,但对该案最终的司法走向还是心存疑虑。

如今,于海明案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昆山反杀案”依法撤案是法治的胜利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

于海明案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这是对刑法一般预防意义的最好阐释,也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大意义。

于海明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无论是在判断方法,还是判断素材的选择上,都是值得以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司法者学习和借鉴的。刑法的规定没有变,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在逐步健全完善,这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二个重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

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如果再有人因为小冲突想挥刀砍人,就会首先想到可能遭遇反杀,就会停止大的侵害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

“昆山反杀案”广受关注,办案机关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有利于促使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功能,从而改变以前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问题,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惩恶扬善的美德。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

从立法精神来讲,是在强化公民正当防卫权利,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普通人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认服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如果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求饶认错后还是被砍杀,那骑车男子会涉嫌犯罪。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主要包含两个条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自卫或者说反击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而致不法侵害人死伤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除以上我国刑法对“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外,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向不法退让,不能要求正义向非正义低头让步,这样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少了,引起的防卫也就少了。所以,源头应归咎于谁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反击越多,遭受的不法侵害越少,越有利于解决、消除相关社会问题。我们鼓励公民积极面对不法侵害,同时要郑重警告那些动不动就违法犯罪的人、试图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人,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骑车人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刘海龙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文字来源:央视网、法制日报、新京报、央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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