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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需要明确几个焦点问题 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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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需要明确几个焦点问题

朱邦凌

5月至今的每一周,都有与CDR(中国存托凭证)相关的政策出炉,显示CDR发行已如箭在弦。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5月11日,证监会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市场猜测CDR发行将在6月启动。

目前,围绕CDR发行,市场上有着众多猜测与争论,笔者认为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尽快明确。

其一,CDR是采取新股发行还是老股存量发行?

从本质看,存托凭证的发行并不是传统IPO概念,而只是一种“金融工具”或一个“证券品种”。存托凭证是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股票的可转让凭证。

如果CDR以发行新股方式卖给内地投资者,会稀释境外股东的股权,境外投资者会答应吗?如何补偿他们的利益?如果企业选择用库存股票和境外回购股票来发行CDR,那么境外股票存量减少,可能导致境外股票的股价大涨。

其二,CDR是采取缩股发行还是锁股发行?

按照发行存托凭证的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已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符合的只有五家,分别是腾讯、阿里、百度、京东和网易。未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当中,参考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目前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且行业符合标准的企业中,市值在20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30家,180亿元以上的有39家。而这五家公司合计总市值超过7万亿元人民币,若按照发行4%~10%的比重计算,则初期CDR发行规模将在2800亿~7000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计算目前符合CDR发行标准的30家企业,其合计市值为2.7万亿元左右。如果这些企业都发行CDR,对于资金的冲击将更大。

那么,药明康德的缩股发行与富士康的锁股发行,将为即将到来的CDR试点蹚路。

富士康采取了锁股发行,本次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中,50%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50%的股份锁定期为18个月。其中,为体现与公司的战略合作意向,部分投资者可自愿延长其全部股份锁定期至不低于36个月。

此前,药明康德之所以率先拿到IPO批文,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折价”上市,即募集资金规模大幅缩水。

其三,CDR发行是否应该设立转换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未明确存托凭证的转换机制。若无转换机制,存托凭证市场的估值水平就可能过度偏离基础证券市场。由于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管制尚未开放,且CDR上市后大概率出现大幅溢价,如何尽快明确转换机制,是比较重要的环节。

存托凭证国内发行的股份拆细尚未做出明文规定。如果采用的是可转换的CDR直接发行而不做股票拆细的方式,那么普通投资者可能“买不起”。若CDR与基础证券之间无法转换,则意味着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相互独立,CDR与基础证券可能存在较大折价或溢价。

以阿里巴巴公司为例,该公司最新股价为每股196美元,若发行可转换的CDR且不做拆细,买入一手阿里巴巴的存托凭证需12万元人民币。

参考目前的AH股溢价指数、中概股回归后的估值大增,可以预期回归的CDR会存在不小的估值溢价。加上回归初期游资的爆炒,A股的CDR股价很可能明显高出境外同企业股票一大截。如果存在转换机制,那么面临两种困难,一是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二是境外市场投资者的套利。

其四,如何保护CDR投资者利益?

持有CDR的仅仅是存托凭证的普通投资者,并非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行使投票权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股东。这些CDR的持有人无法直接参与境外新经济企业的公司治理,那么如何保障CDR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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