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谈快递条例: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 企业不得收寄
新浪财经
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
新浪财经讯 由国家邮政局组织的“《快递暂行条例》宣贯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出席并演讲。
在谈到“保障快递安全的法定要求”时,张建华表示,《条例》坚持将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快递服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根据快递操作过程中人货分离、递送便捷的特点,条例注重在提高人防、技防、物防的基础上,优化、实化、细化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增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
首先,在收寄验视和安检操作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作出验视标识和安检标识,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其次,在实名收寄方面,限定了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要求用户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在不降低安全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了开展实名收寄的压力和阻力。再者,在安全检查方面,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安检或者委托安检,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安检操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在快递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定期销毁运单,并设定了处罚措施。最后,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建华: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快递暂行条例》宣贯全国电视电话会议。3月2日,李克 强总 理签署第697号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这是邮政行业在党的十九大后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是全球为数不多的全方位调整快递法律关系的专门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邮政法律法规体系。
今天,国务院法制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宣讲条例的主要精神,对下一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很有必要。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快递暂行条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成功实践法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年来,我国快递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十分迅猛,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快递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快递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快递发展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如快递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较高、快递车辆通行难、快递基础设施薄弱等;二是快递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发生过危害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况;三是快递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快递行业普遍实行的加盟经营模式中存在服务质量低、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对快件损失赔偿的争议较多;四是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为此需要继续通过立法,为快递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这为快递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务院对优化快递政策法规环境、增强快递服务能力、提升快递服务质效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快递暂行条例》,正是为了保障我国快递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邮政强国,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用邮需求。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在2013年年底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研究拟订了条例草案,通过交通运输部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后,多次征求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部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国家邮政局到一些地方和企业调研,并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快递暂行条例(草案)》,在今年2月7日,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快递暂行条例》立法工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是邮政行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成果,是一部促进发展、保障权益的行政法规。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核心是要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快递暂行条例》的立法过程,体现了科学务实的立法原则。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邮政局先后前往湖南、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深入实地倾听意见、了解情况,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反复论证条款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制度设计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条例的制度安排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符合快递发展客观规律,契合我国迈向邮政强国的实际,将有助于推动快递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部行政法规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推进民主立法,就要坚持立法公开原则,将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
《快递暂行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要求,在国家邮政局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先后3次将条例草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讨论了“快递条例的制定”,政协委员对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用户、快递业务员、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快递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到了兼容并蓄。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了用户快递服务信息保护、快件损失索赔、服务纠纷投诉处理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地享受制度红利。
依法立法的核心是要求立法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快递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遵循了宪法精神与宪法权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作为邮政法的下位法,条例与邮政法一脉相承,在指导思想、立法原则上与邮政法保持了统一。同时条例在部分条款安排上,也延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准确把握立法指导思想,吃透《快递暂行条例》精神实质。
立法指导思想是一部法律法规的“法意”和“法魂”,《快递暂行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快递是新兴产业,与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关系紧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旧动能转换、从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作为经济新常态中的一匹“黑马”,快递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李克 强总 理多次强调,对于刚刚出现的新行业、新业态,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做好《快递暂行条例》立法的基本遵循。
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四个方面的指导思想:一是把促进快递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二是在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三是以企业为制度调节的着重点,制度红利要以企业的实际感受为衡量标准,安全责任主要依靠企业来落实;四是规范快递行业秩序,完善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了以下几项主要制度:一是丰富了保障快递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首先,条例对营商环境、竞争秩序、发展规划等提出了要求,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设定了责任,强调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快递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次,条例对制约发展的共性问题安排了解决途径,要求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解用地难;要求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权利,破解上路难;要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为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破解上门难。
再者,为凝聚发展合力,条例建立了明确的制度导向,提出鼓励快递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进行标准对接。同时,为引导绿色发展,条例建立了绿色生产消费的制度导向,明确鼓励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积极性,共同促进快件包装材料的减量化使用和再利用等等。
二是顺应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方向,进行了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首先,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条例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保证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其次,为简化末端网点开办手续,条例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并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减轻了企业布局末端网络的负担。同时,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条例规定加强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信用水平。
三是强化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条例十分重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对用户集中关注的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规定。首先,为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其次,条例还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并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再者,为保障用户在节假日期间使用快递服务,条例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告暂停快递服务的原因和期限,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在节假日期间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同时,条例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如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限定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明确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规定信息泄露时的补救措施,为企业设定了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可以说,条例系统确立了企业合法获取、使用、保管信息,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引导、检查和追责的用户信息保护机制。
四是完善了快递运营的服务规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条例对快递服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首先,条例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并衔接了运送特定物品的特殊规定,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其次,条例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并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再者,条例补充了无法投递快件的处理规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要求处理无法投递的快件,细化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同时,条例充实了快递服务赔偿规则。明确将快件延误纳入企业赔偿范围,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这一制度安排将行业实践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邮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
五是充实了保障快递安全的法定要求。条例坚持将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快递服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根据快递操作过程中人货分离、递送便捷的特点,条例注重在提高人防、技防、物防的基础上,优化、实化、细化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增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
首先,在收寄验视和安检操作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作出验视标识和安检标识,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其次,在实名收寄方面,限定了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要求用户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在不降低安全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了开展实名收寄的压力和阻力。再者,在安全检查方面,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安检或者委托安检,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安检操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在快递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定期销毁运单,并设定了处罚措施。最后,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全力做好《快递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快递发展、服务和管理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台阶,也为我国由快递大国向快递强国转变指明了方向。为贯彻实施好《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基础和前提。快递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快递暂行条例》,这是一部“接地气”的行政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抓好、抓实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
在宣传工作中要开动脑筋、拓宽思路、敢于创新,用老百姓容易理解的语言,采取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条例。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执行条例,把宣传条例与改进政府治理结合起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要重点做好政府部门、企业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把宣传条例与提升快递服务水平结合起来;要将条例列入普法内容,送法到机关、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到农村,使社会各界能够理解条例的精神,熟知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条例。
二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本着促进发展和包容审慎的立法思路,《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扶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快递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快递竞争秩序。要将快递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递设施用地需要。要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安、交通运输和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各地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安全运行的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共同推动快递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三要切实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规的落实,取决于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水平。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安全,《快递暂行条例》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赋予了邮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以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职责。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共同做好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推动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贯彻实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快递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