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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思路初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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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控公司监管思路初现端倪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李国辉

  今年两会上,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话题。央行同时也表示,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

  在此期间,保监会、银监会先后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此前,银监会已于1月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均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规定,也都明确了“入股额不超过自有资金”。分析人士指出,这预示着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或将与此相关。

  资本金来源:自有资金如何认定?

  资本金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审慎监管的核心,基于这一点,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将资本金来源作为对股东进行穿透式监管的重点,这也应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注重点。

  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入股额不超过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银监会3月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也强调了商业银行股东必须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但是银监会没有对自有资金的认定等进行细化规定。

  不过分析人士指出,考虑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明确“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银监会也有较大可能以该标准对商业银行股东入股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进行认定。随着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监管要求迫切,监管机构将可能通过比较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和其对各金融子公司投资额之和的形式来确认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各子公司。

  事实上,这也与周小川在记者会上强调将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充足作为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这一思路一脉相承,目的是解决金控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不真实完整、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

  另外,银监会、保监会的两个文件均提及“两参一控”。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1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对于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股的情况,保监会限制了资管产品持股限额,并调降了保险公司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银监会则对于金融产品持股比例超标的情况设立了整改完成的时间限制。

  关联交易管理已有所加强

  防止不当关联交易是两会代表委员建议金控公司监管应关注的另一个重点。例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均提及应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周小川也在记者会上谈及关联交易管理。他说,金控集团的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的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的管理。一是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之间可能有关联交易,二是和他们所控股的其他非金融类的企业也可能存在关联交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

  “所以,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会有所加强。”周小川说。

  事实上,这一点在近期银监会发布的新规中已经有所体现。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主体授信额度不应超过资本净额的10%,而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合计授信额不应超过资本净额的15%。”银监会此前发布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指出,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分析人士称,这意味着上述指标达标前,商业银行对于该股东的授信“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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