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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灾”余波未消 极端行情致两融纠纷迄今难平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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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辑

“2015年7月6日,已在前两交易日跌破平仓线的账户,在开盘前转入担保物达到要求后,仍被限制交易。当日午后,限制交易被解除,但股票已经跌停,无法卖出。次日再度跌停后,我被平仓。”林先生在给“腾讯理财投诉站”来信提及。这是2015年股市剧烈波动期发生的两融纠纷,虽然其开户营业部给出了合同上的解释,但林先生仍无法接受,将其诉至法庭。迄今仍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下半年大盘快速下跌和2016年熔断期间的两轮极端行情中,大量在券商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遭到平仓。而这其中,一些投资者在两融业务条款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导致大量两融纠纷涌现。但如何界定极端行情下双方所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尚没有判例和条款可以直接引用。

限制交易,投资者受损

根据林先生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的讲述,2015年7月5日,其接到通知,在银河证券厦门嘉禾路营业部开设的信用账户需要在7月6日开市前追加担保金,将维持担保比例提升到130%以上,否则将会被强行平仓。7月6日开盘前8点53分,林先生把追加的担保金转入,并和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确认,维保比例达到130%这一要求。

在林先生看来,其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已经完成,银河证券将继续为其提供正常的交易服务。但事实上,在7月6日开盘后,9:45左右,林先生所持仓的股票出现了快速上涨,其欲在此时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即跨境通24000股(即时价:61.50元)、浙江东方46300股(即时价:26.30元)、汇金股份10000股(即时价:17.88元),但委托界面却出现“账户限制交易”的字样。

“看到被限制交易,我马上拨通银河证券厦门嘉禾路分公司的电话,与客服人员反映账户被锁无法交易的问题,请求解决。但客服人员对此问题并未给出答复,仅说明协助查询。当时股票行情变化非常迅速,行情冲高后极速下跌。”林先生提及,其不断拨打客服电话,但到上午交易时间结束为止,账户始终处于限制交易状态,相关客服人员也都未给予任何答复,“直到当天下午13:00股市开盘,我才发现股票账户可委托交易卖出,但当时所持有股票均已被巨量封单跌停,非机构客户已无法交易,卖出股票。”

原本开盘前达到130%、在强制平仓线上的账户,因受限没能在较高价位卖出清仓,林先生所持股票市值在盘中由上涨到跌停,如此一来,又到了平仓线下,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20%。

林先生提及,7月6日其账户未被强制平仓,7月7日,其所持股票再度下跌后,券商对其进行了平仓。据其计算,因为被限制交易导致其无法挂单卖出,最终在7月7日被强平所损失的金额达到47.57万元。林先生认为这一损失应由银河证券承担。

对此, 2015年7月24日银河证券给予林先生的解释是,“根据双方两融合同约定,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T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担保物,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乙方在T+2日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同时,营业部方面也提及在该合同中有这一约定,“甲方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状态时,甲方除可转入担保物外,不得对该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直至强制平仓结束。乙方平仓操作不受甲方在平仓日当日转入担保物的影响。”

营业部方面提及,林先生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在2015年7月2日就低于了130%,营业部在7月3日上午电话通知其追加担保物,但截至7月3日收市,其维持担保比例仍然低于130%。也就是说,所谓的T日并非是7月5日,而是在2015年7月2日。在T+1日,即7月3日,林先生未补充担保物,T+2日也就是7月6日(2015年7月4日、7月5日为周六周日)银河证券将进行强平。而根据上述约定,其不得进行转入担保物以外的操作。

对于2015年7月3日接到通知且未能补足担保物,林先生并不否认。但其仍然强调,按照营业部人员的电话通知,7月6日开盘前达到了130%的维保比例,信用账户就不应该是强平状态。其提及“若按其条款,7月6日下午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不应该被解除,并且应该进行强平操作。但强平是在7月7日进行,拖延的一日又再度扩大损失。”

合同约定模糊,两融纠纷频发

林先生的疑问集中在T+2日开盘前,转入担保物达到约定维保比例,属于何种操作?对强平操作有何种影响?“在合同和相关规则中,并没有具体清晰的阐述。”林先生提及。

实际上,在彼时的极端行情下,2015年7月1日,证监会修订两融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强平规则作出了一些调整,随后大量券商也进行了规则调整。但由于连续跌停情况下,投资者常常来不及在交易时段内快速补充担保物,也有券商宽限要求,即在T+2日开盘前进行补足,也计入T+1日的清算结果。不过,这个操作有时是由营业部通知,并没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这也是同类纠纷出现的原因。

此外,更为常见的是,处于两融纠纷中的投资者较多地提及券商在为其开设信用账户时存在的违规情况。例如,《中国经营报》曾报道的太平洋证券两融纠纷中,投资者称在开户时,营业部人员并不愿意让其细读条款,而是“帮助”其完成相关测试和一些填写,直接让其在合同上签上名字。林先生也表示,在开户过程中,其被要求只需签名,而合同中的多处空白为其签名后由营业部人员填写,并且其也从未参加两融风险教育。

这样的操作往往导致投资者对于自己承担的义务并不清楚,例如其需要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保比例的变化,随时关注券商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公告,而非完全等待营业部的通知。

林先生更表示,其根本不知道如何使用查询维持担保比例的方法。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风向,以及违约处置。券商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仅让客户签名确认,合同中多处空白为营业部人员填写,未向客户解释合同并提示风险,不仅不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券商存在失职。”资深证券律师许峰提及,投资者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偏差、对业务规则的不熟悉,导致其不能预先防范风险。虽说股价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均具有不确定性,但不排除证券公司的失职成为投资者被意外平仓的诱因。

记者在多家券商营业部走访发现,截至目前,信用账户甚至普通账户、或创业板开通,仍普遍存在投资者只签署名字,营业部人员“帮助”进行风险评估。其中有开通创业板的股民提及这种“帮助”,“如果没‘选对’,测评过不了,开不了创业板。”

而这种“帮助”,在最终投资者亏损时,往往成为质疑营业部操作是否合规的一道利剑。

不过,许峰律师同时强调,“投资者在签署一些法律文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到自己签署的是什么,结果和风险是什么,不能到最后出问题了不去承认所有签署的文件,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本身也有义务熟悉两融规则,否则自己作为投资者也有一定责任,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券商。”

记者也联系到银河证券方面,公司相关人士提及,“公司是按照合同执行两融业务的。就林先生的情况,因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尊重法院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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