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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行业迎全面开放 外资机构准入享“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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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行业迎全面开放,外资机构准入享“国民待遇”

徐燕燕

支付行业全面开放向前迈进重要一步,人民银行周三(3月21日)发布消息,正式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和监管政策,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享受“国民待遇”。

同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下称《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

放开外资准入限制

《公告》称,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下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

其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二是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三是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在准入和监管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需遵守三个原则: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防风险的背景下,加强监管成为开放的前提。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此前指出,开放与监管需要匹配,“越是对外开放,政府监管越不能放松。”

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亦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思路做出说明称,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办法》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专家呼吁,在监管方面首先要提高监管的立法层级;其次,法律制度要更加完善,对内资和外资一视同仁;第三,监管的国际化,针对内资和外资都要有统一标准,避免跨境监管套利。此外,还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人才队伍的素质相应提升。

支付行业迎全面开放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

2017年11月,范一飞曾在第六届支付清算论坛的发言中透露,央行正在推动《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

此前,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央行会同有关部门,随后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准入服务指南。这吸引了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以及美国运通等,对进入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跃跃欲试。

最近两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外资支付机构采取和中资合作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比如,2015年,PayPal在中国大陆选择了连连支付作为官方合作伙伴,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提供“快捷人民币提现”服务。2016年2月,Apple Pay选择中国银联等4家机构合作,进入中国市场。

2017年底有消息称,VISA和美国运通已向中国央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材料,央行已经与其就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充分沟通。

据上述有关负责人称,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

在支付行业人士看来,目前中国支付市场已经进入到一个竞争白热化的阶段,全面引入外资,定会加速竞争和洗牌。但与此同时,外资带来的技术以及境外客户网络必然互惠双方。

前述央行有关负责人称,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该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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