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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贯龙高管樊云内幕交易百利电气 被罚没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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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30日,吉林监管局对百利电气股票内幕交易案下发处罚决定书,樊云时任苏州贯龙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知悉百利电气收购苏州贯龙股权事项内幕信息,其通过操作“吴某”账户交易“百利电气”获利37,645.70元。

吉林监管局认为,樊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吉林监管局决定,没收樊云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7,645.70元,并处以112,937.10元罚款。

详情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樊云)

时间:2018-01-30 来源:

当事人:樊云,男,1969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樊云内幕交易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利电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樊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百利电气总经理史某了解到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苏州贯龙)在电磁行业较具竞争优势。2015年7月,百利电气总经理史某与苏州贯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宝在上海会面,获悉王某宝有意出让所持苏州贯龙股权。2015年7月31日,百利电气高管会议上,史某向百利电气高管通报与王某宝接触情况,计划对苏州贯龙进行审计。2015年8月16日,百利电气财务总监李某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到达苏州。2015年8月17日,受百利电气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苏州贯龙实施审计。2015年9月7日,受百利电气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始对苏州贯龙进行资产评估。2015年11月19日,受百利电气委托,上海锦天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开始对苏州贯龙进行尽职调查。2015年11月26日,百利电气召开董事会汇报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锦天诚(天津)律师事务所等分别汇报了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情况。2016年2月2日,百利电气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日起停牌。百利电气购买苏州贯龙股权的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2月2日。樊云时任苏州贯龙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参与、配合了百利电气对苏州贯龙股权的收购工作。樊云承认知悉百利电气收购苏州贯龙股权事项内幕信息。樊云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樊云在苏州贯龙公司办公电脑操作“吴某”账户交易“百利电气”。“吴某”账户交易“百利电气”资金来源于樊云本人及其妻子王某敏账户。樊云承认在办公电脑操作“吴某”账户交易“百利电气”。2016年1月15日,樊云控制“吴某”账户买入“百利电气”115,400股,成交金额159.94万元;2016年5月23日,樊云控制“吴某”账户卖出“百利电气”40,000股,成交金额57.66万元;2016年7月1日,“吴某”账户卖出“百利电气”75,400股,成交金额106.31万元。樊云内幕交易获利37,645.7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樊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樊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樊云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7,645.70元,并处以112,937.1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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