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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流动性意在降杠杆控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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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流动性意在降杠杆控同业

文|徐承远 唐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2016年以来金融降杠杆强监管的政策延续,也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和金融体系稳健性,短期内对各类商业银行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中小银行可能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是2016年以来金融降杠杆强监管的政策延续,也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征求意见稿在原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中引入三项监管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及流动性匹配率,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系。同时,征求意见稿意在引导商业银行控制同业业务、减少套利行为,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以提升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资产端的流动性,进而提高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和金融体系稳健性。

指标体系扩容 监管再升级

2015年以来,受利率市场化推进、理财产品分流,叠加宏观经济调整、供给侧改革等影响,传统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规模增长、盈利提升的贡献度不断弱化。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以同业短期负债加杠杆,同时对接长期弱流动性资产,尤其是进行委外投资,通过错配期限博取高收益的行为不断盛行。在这一模式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端期限错配严重,且叠加高杠杆,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攀升。

2016年末,为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监管层开启了本轮以降杠杆、去嵌套、控错配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强周期。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延续了之前监管思路,重在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资金,以及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弱流动性资产等行为,并鼓励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

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10月发布,其中的监管指标仅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但流动性比例指标设置较为粗糙,监管效果不够理想。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仅适用于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对于2000亿以下的商业银行存在监管空缺。

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原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引入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项监管指标,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占比的计算,并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旨在考察商业银行中长期(1年以上)流动性管理能力。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且未设定过渡期。该指标系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引入,并于2014年修订的重要流动性监管指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旨在考察商业银行短期(30天以内)流动性管理能力。该指标与适用于2000亿元以上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具有相似性,是在考虑中小银行业务特征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后的简化版本。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过渡期内,应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并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是监管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创立的指标,也是商业银行中长期(1年以上)流动性管理能力的考察指标。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过渡期内,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90%,并在2019年底前达到100%。

创新业务受限 需回归本源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配置。同时,也将抑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委外业务的规模扩张,并促进其回归传统信贷业务。

负债端,也就是资金来源端方面,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同业间融入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并形成负债。资金来源越稳定,商业银行的负债偿还压力就越小,其流动性水平就越充足。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对于30天以内的同业融入资金设定的折算率,相对于一般性存款存在较大的劣势。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基于中长期管理的宗旨,对于1年以内同业融入资金设定的折算率,相对于一般性存款同样存在较大的劣势。

从上述两项指标来看,监管层均认为短期同业融入资金的稳定性要远低于一般性存款,因而通过指标设定来限制商业银行短期化、集中化的同业融资行为。征求意见稿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比例管理,进而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融入短期同业资金的行为;并要求商业银行对融入同业资金的交易对手、融入期限等进行分散化处置,设定最高限额。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银行集中融入短期同业资金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预计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实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或面临进一步的收缩。

资产端,也就是资金配置端方面,商业银行在获得资金后,通常用于发放贷款、投资金融资产或融出给同业,以形成资产。由于商业银行获得的资金多为外部融入资金,存在到期及时兑付的义务。因而要求其在配置资产时,需充分考虑资产的到期期限或资产尚未到期但能合理变现的能力,以及时满足到期兑付义务。

在征求意见稿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对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即委外投资,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并未将其认定为可以及时且无障碍变现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且对于30天以内到期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也不假定其会形成现金流入。对于贷款,指标同样认定其不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但对于30天以内到期的贷款,指标则假定其中50%会形成现金流入。因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对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设定的折算率,相对于贷款项目同样存在较大的劣势。

从上述两项指标来看,监管层重在限制商业银行配置长期弱流动性资产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若商业银行延续此前融入短期同业资金,对接长期弱流动性的委外投资,则监管指标存在较大的达标压力,预计其委外业务将面临进一步的收缩。

同时,在上述指标中,对于传统存贷款业务均给予较有优势的折算比例。若商业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产将有助于提升指标表现。预计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信贷业务。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对于商业银行投资利率债、优质信用债券,以及利用其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卖出回购,给予了一定的肯定,或将为利率债及优质信用债提供结构性机会。

中小银行临考 调整压力大

此次征求意见稿重在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资金,以及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弱流动性资产等行为。考虑到此前MPA考核、“三三四”检查、“券商资金池清理”等监管措施已逐步落实并取得成效,同时央行不断完善流动性投放机制,维护资金面稳定性运行,预计征求意见稿不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活动造成超出预期的困难,但仍需具体分析。

从短期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对各类商业银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大型银行来说,由于具有流动性来源较为充足的优势,以及稳健经营的业务特点,同时考虑到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早在2016年已纳入MPA考核,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具有相对较长的过渡期,所以整体来看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不大。

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城市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则可能是另一番境况。不少中小银行前期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负债,同时进行委外投资配置长期弱流动性资产博取利润,加之目前仍处于紧平衡的资金面以及日趋激烈的存款竞争,预计其在短期内获取充足的长期稳定资金难度仍然较大,过渡期内将面临局部性、阶段性的较大调整压力。同时,随着降杠杆、控错配的推进,较大调整压力或将带来资金成本的上升,进而对其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冲击。

对于农商行而言,由于深耕区域市场,存款基础较为稳定,同时委外投资规模整体小于较为激进的城商行和股份行,因而其调整压力也相对较小。

从长期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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