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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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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有企业 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12日,审计署发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将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等方面纳入内部审计职责范围,还明确了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所谓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要履行12项职能,与2003年发布的规定相比,增加了6项。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国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

据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自2003年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作了重大修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新时代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4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审计署组织对4号令进行了修订。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