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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著作权属引纠纷 乐视起诉小说作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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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乐视花儿影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乐视花儿影视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2013年12月,上市公司乐视网全资收购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更名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乐视花儿影视诉称,其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委托其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因此,花儿影视公司是《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

2015年8月至11月,蒋胜男出书《芈月传》小说全六册。花儿影视公司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而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

庭审中,蒋胜男辩称,先有《芈月传》小说,后有《芈月传》剧本,电视剧剧本《芈月传》是根据小说《芈月传》改编创作完成。本案中蒋胜男本就是接受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根据自己的小说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既然是改编,当然承袭原著小说作品,在人物关系、故事结构方面近似非常正常,也是应有之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芈月传》小说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对其某些情节进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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