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信批不及时 易事特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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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信批不及时 易事特收深交所监管函
千龙网北京10月13日讯 10月13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因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不规范、战略合作事项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66号显示,易事特2017年9月26日披露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易事特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不规范。
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拟向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3,106.25万元。由于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2015年、2016年,易事特部分子公司与关联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98万元、966.82万元。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董事的任职情况。
2、战略合作事项披露不及时
2016年1月29日,易事特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IDC机房建设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公司迟至2月3日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 2016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 2.1条、第6.1条、第 7.3条、第10.2.1条、第11.11.5条规定。易事特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易事特: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