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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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股票简称:华体科技 股票代码:60367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辉、唐虹、王肇英、王绍兰、王蓉生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方汇富就其于2014年9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15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亿新熠合就其于2014年3月从刘辉、王绍兰、唐虹、王肇英受让的30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2015年4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分别受让的37.5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东吴创投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除上述情况外,英飞尼迪、东方汇富、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刘雪梅等7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等6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9、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及约束措施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下述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⑤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⑥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采取增持方式稳定股价,则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2)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情形下,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
①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2)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情形发生情况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收入的30%,但不超过5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排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触发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 = 控股股东单次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4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一)公司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投资者因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依法作出赔偿,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且本人直接或间接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现金分红将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拥有的华体照明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投资者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东吴创投、东方汇富。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东吴创投、东方汇富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2017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XYZH/2017CDA50165”《审阅报告》,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1-3月营业收入7,091.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2.0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80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9.01%、13.70%、53.5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关于2017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说明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1-3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2017 年上半年将实现营业收入16,000.00 万元左右至18,000.00 万元左右,较2016 年上半年增长11%左右至25%左右;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00.00 万元左右至1,400.00 万元左右,较2016 年上半年增长13%左右至32%左右,经营业绩不存在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的风险(前述2017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63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72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体科技”,股票代码“60367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6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6月21日
(三)股票简称:华体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67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HUATI LIGHTING TECHNOLOGY CO.,LTD.
中文简称:华体科技
2、法定代表人:梁熹
3、成立日期:2004年5月21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500万元
5、住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灯具、通用电子产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钢制电杆、通讯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锻件加工;照明景观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新能源研发;灯具研发;机械设备设计、研发;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生产半导体(LED)及半导体(LED)灯具、太阳能电池组件、物联网智能照明管理系统。(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
7、主营业务:城市照明综合服务提供商,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方案规划设计、产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和运行管理维护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城市文化照明和绿色照明的领导者。
8、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属的照明灯具制造业(行业代码:C3872),按照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划分,公司细分行业为城市照明行业。
9、联系电话:028-85871857
10、传真号码:028-85871899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huaticn.com
12、电子信箱:huaticn@huaticn.com
13、董事会秘书:张辉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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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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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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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持有股份情况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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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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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三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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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梁熹,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2.66%;梁钰祥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8.94%,王绍蓉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8.70%;梁钰祥与梁熹为父子关系,梁钰祥与王绍蓉为夫妻关系,王绍蓉与梁熹为母子关系。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0.30%。
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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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25,986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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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其中,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62,530股。
二、发行价格:9.44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60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0,604.34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信永中和XYZH/2017CDA50214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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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税
八、每股发行费用:1.20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20,604.3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1元(按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41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62,530股,共计590,283.20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7CDA500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CDA50165号《审阅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91.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2.0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80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9.01%、13.70%、53.5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正常,业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1-3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2017 年上半年将实现营业收入16,000.00 万元左右至18,000.00 万元左右,较2016 年上半年增长11%左右至25%左右;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00.00 万元左右至1,400.00 万元左右,较2016 年上半年增长13%左右至32%左右,经营业绩不存在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的风险(前述2017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2017年一季度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不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另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在2017年6月15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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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为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红军、狄正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81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邓红军、狄正林
联系人:邓红军、狄正林、戴维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华体科技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