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建华先生和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自2017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2017年6月15日,李建华先生与盛屯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建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威华股份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盛屯集团行使。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签订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将于2017年6月19日(周一)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表决权委托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李建华变更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建华变更为姚雄杰。
一、股东李建华和盛屯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公司股东李建华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或"乙方")的通知,李建华先生和盛屯集团于2017年6月15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建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威华股份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盛屯集团行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拟将其所持有威华股份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9%)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其自己的意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威华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威华股份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威华股份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威华股份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
(4)有权向威华股份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2、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威华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如甲方减持威华股份股份的,则以减持后甲方持有威华股份股份的持股数予以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
4、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享有的委托股份的收益权、质押权等股东权利不受影响,仍归甲方享有并行使权力,该等权利不属于本协议委托范围,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选择。
5、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与他人合作、利用关联方关系等途径扩大其对威华股份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并保证不会主动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任何形式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形式谋求获取威华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7、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减持所委托股份。乙方对甲方减持委托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
8、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至威华股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止。若威华股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在2017年12月31日未能完成,则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在委托期限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委托: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威华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已经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作出相应处罚;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甲方、威华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已经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作出相应处罚。
9、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目前,李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盛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5%。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盛屯集团将在持有公司4,000万股股份的基础上,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公司10.49%股份(即51,475,200股)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将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所对应的股本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64%,将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李建华变更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由李建华变更为姚雄杰。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公司控制权关系框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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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制权关系框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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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华先生和盛屯集团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其他事项说明
1、盛屯集团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承诺,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其中已质押51,344,000股,质押股数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6%。
3、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影响李建华先生在此之前作出的承诺。李建华先生关于股份减持方面且仍在履行中的承诺如下:
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承诺: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及其他股东依法做出赔偿。
截止到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4、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