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本行《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其中,赵威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章树德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行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2016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人民币0.98元(税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本年度报告摘要中“公司”、“本行”、“本公司”、“全行”、“光大银行”均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二、公司基本情况
1、本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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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主要业务简介
2.1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本行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资产投放;积极引导信贷资源向薄弱环节倾斜,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保持较快增长,分别实现“三个不低于”和“一个高于”要求;主动压缩产能过剩行业授信敞口,客户结构持续优化。
2.2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本行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强化“三道防线”作用,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推行对公专职审批人制度,开发上线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强化流动性统一管理和流动性限额考核,全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加强市场风险监控和计量,市场风险各项指标均控制在限额内;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授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以及声誉风险的源头管控,维护稳定的经营局面。
2.3注重加强业务联动
一是资产联动,推动传统信贷与资管、同业、投行、租赁、资金等业务整合;二是负债联动,推进全量资金管理,打通一般存款和市场资金壁垒,有效拓宽全行资金来源,控制负债成本;三是集团联动,发挥光大集团全牌照优势,积极与集团内企业开展工资代发、交叉销售、资产托管、代客资产管理、同业存放等业务。
2.4坚定不移推进改革
本行强化业绩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有效调动机构和员工的积极性;坚持分行经营主体地位,适度增大分行经营授权,调整分行考核机制;完善总行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实施R-P(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与产品管理部门)联动评价考核机制,推进部门业务联动,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改革,全面优化行员职位等级体系,加大竞争性人才选拔力度,加快海外人才培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5持续夯实经营基础
本行制定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更加清晰、更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战略;成功实施资本补充计划,发行100亿元优先股,为持续经营提供有力支撑;大力推进渠道建设,境内新增一级分行1家,二级分行8家,营业网点63家;加快境外机构布局,光银国际对外营业,首尔分行开业运营,光银欧洲、卢森堡分行获银监会批准筹建;加强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筹划成立信用卡、资产管理、直销银行、信息科技、消费金融等子公司;加快建设网络银行,线上获客、销售与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3、本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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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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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4.1.1普通股股东数量情况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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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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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股份数合计6,863,031,480股,除本行已获悉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H股股数为1,626,366,000股、1,309,218,000股、172,965,000股和?376,393,000股以外,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其余H股股数为3,378,089,480股。
4、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
5、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为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海宁海务咨询服务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4.2主要股东情况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25.15%,该公司的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5.67%)和财政部(44.33%)。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21.96%,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4.3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4.3.1光大优1(优先股代码360013)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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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3.2光大优2(优先股代码360022)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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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整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立足核心存款的增长,积极推动资产投放,严守风险底线,拓宽资本来源,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较快增长,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利润增长符合预期,各类风险总体可控,资本实力得到增强,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
1.1资产负债较快增长,为盈利提升奠定基础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为40,200.4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523.32亿元,增长26.91%;贷款余额17,952.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17.35亿元,增长18.61%;存款余额21,208.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70.44亿元,增长6.37%。
1.2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中间业务收入贡献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40.37亿元,比上年增加8.78亿元,增长0.94%;发生营业支出541.00亿元,比上年增加1.81亿元,增长0.34%;实现税前利润401.80亿元,比上年增加8.22亿元,增长2.09%;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303.29亿元,比上年增加8.01亿元,增长2.71%。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81.12亿元,同比增加18.11亿元,增长6.89%,成为营业收入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9.89%,同比上升1.66个百分点,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
1.3资产质量保持平稳,风险状况总体可控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287.0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3.27亿元;不良贷款率1.60%,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信贷拨备覆盖率152.02%,比上年末下降4.37个百分点。
1.4成功发行优先股,持续补充资本
报告期内,本行成功发行100亿元优先股。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0.80%,一级资本充足率9.3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1%,均符合监管要求。
2、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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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情况
3.1本集团资产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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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本集团负债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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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集团股东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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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金流量表情况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3,496.79亿元。其中,现金流入8,930.04亿元,比上年增加2,673.76亿元,增长42.74%,主要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增加及向中央银行借款增加;现金流出5,433.25亿元,比上年增加1,290.97亿元,增长31.17%,主要是客户贷款和垫款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4,233.25亿元。其中,现金流入4,705.20亿元,比上年增加2,843.52亿元,增长152.74%,主要是收回投资增加;现金流出8,938.45亿元,比上年增加3,945.45亿元,增长79.02%,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911.34亿元,比上年增加660.27亿元,增长52.78%,主要是加大了债券发行及当期偿付债券支付现金减少。
6、贷款质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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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报告期内本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需追溯调整的重大会计差错。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赵威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章树德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6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唐双宁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所含的财务预算方案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将单独作为议案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测算,本行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为人民币32亿元,详情将在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披露。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2016年度本行口径净利润人民币2,986,862.18万元为基数,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298,686.22万元。
2、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2016年全年提取一般准备金人民币1,036,140.32万元。
3、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人民币106,000.00万元(已于2016年6月27日发放)。
4、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0.98元(税前),共计人民币457,455.13万元。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5、2016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行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审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6年A股年报、年报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年报摘要亦登载于3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16年H股年报、业绩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七、《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八、《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九、《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在评估2016年风险偏好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依据2017年业务计划、财务预算、资本规划等,制定了2017年风险偏好管理体系。
十、《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一、《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二、《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2017年续聘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17年度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5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李华强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十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对董事整体履职评价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殷连臣监事、王喆外部监事、刘彦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李炘监事长、俞二牛外部监事和叶东海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李炘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2016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董事会通报。
五、《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高级管理层通报。
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2016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董事会通报。
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16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核定9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核定9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1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证券是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副董事长高云龙先生同时在光大证券担任董事,因此光大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大证券是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副董事长高云龙先生同时在光大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注册地为上海,2009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6年8月18日成功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截止2016年末注册资本为46.11亿元。中国证监会2016年对光大证券最新评级为AA级,光大证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3年至2015年,光大证券营业收入分别为40.2亿元、66.01亿元、165.71亿元,同期的净利润分别为2.84亿元、21.37亿元、77.47亿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光大证券总资产为1714.6亿元,净资产为480.78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约为123.5亿元和60.8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光大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光大证券核定9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1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李华强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7人,亲自出席6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货币市场交易1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5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前身为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2015年3月26日,东方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6年7月8日,东方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16年上半年,东方证券注册资本为52.81亿元。中国证监会2016年对东方证券最新评级为AA级,东方证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2013年至2015年,东方证券营业收入分别为32.88亿元、55亿元、154.35亿元,同期的净利润分别为10.21亿元、23.59亿元、73.74亿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东方证券的总资产为1967.65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05.09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约为47.68亿元和17.25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东方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东方证券核定7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货币市场交易1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5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7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3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7人,亲自出席6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818 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2016
年度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