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提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中国产经新闻
青岛首提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惩戒”教育亟须“竖一把尺子”
本报记者 刘一庆报道
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了?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办法》还要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悉,上述《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该《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青岛中小学和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将有法律依据。
然而,不少业界人士指出,该《办法》还存在不足,对于“适当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上容易出现“误区”,还需明确惩戒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适当”二字未明确界定
事实上,中国法律未曾系统制定学校“惩戒权”,与教育惩戒相关的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相关法律中。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我国现行《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但“处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惩戒”。
与此同时,在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颁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表示,《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从立法技术上看,应当考虑一定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何为“适当惩戒”,对惩戒的方式和范围做出明示。
“并对相关的一些不当做法,比如变相体罚等以列举的方式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翁小平补充道。
国家行政学院朱立家教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中对“适当”没有明确界定,难以把握。惩罚应当适度,出台实施细则。什么样的行为需要作出何种程度的具体处罚以及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否则容易导致变相体罚,影响正常师生关系,扰乱正常课堂秩序。
朱立家还指出,除了对“适当”等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外,对于不同阶段的学生还应制定不同的细则,不仅要区分开中小学生,对具体的惩处方式也应该分类,否则会影响学生心理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明确区分惩戒与惩罚。惩罚是为了使公众感到惩治者的公平,例如交警处罚。但惩戒是为了使受惩戒者感受到自己的言行违背了相关社会规范,产生改正的意愿。总之,惩戒与惩罚的目的不同,应当区分开。”太原市外国语学校教研室副主任武文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欧洲、美洲、亚洲均有部分允许教育惩戒的国家。从各国目前现有的规定来看,惩戒包括很多形态的惩戒形式,例如训诫、隔离、剥夺某一种特权类,或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甚至开除类等。
不过,这些允许教育惩戒的国家均对其作了相关规定。例如英国的《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此外,美国目前也已有20多个州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的处罚,并对此规定了许多细则。新加坡教育部制定的《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指出:中小学可以处罚学生。
其实,在2016年安徽省两会期间,安徽省政协委员张彩琴曾建议,应授予教师惩戒权并作合理界定,例如若干扰课堂,让学生站多久算是合理惩戒,超过多久则算做是体罚?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蔡海龙曾指出,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首先引入“体罚”这一概念以来,中国在其后的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教师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都相继使用了“禁止体罚”之类语汇,但“这些法律法规却从未对体罚这一范畴进行过任何界定和解释”“以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为责任归结的基础”。
虽然《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现行法规对何为体罚与变相体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薄建国指出,有必要取消变相体罚规定,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体罚的范围、程度和惩戒的程序进行严格界定,从而“实现教师依法执教”。
在这点上,其实国外的一些经验我们还是可以借鉴的。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实践中有必要时可依规定对学生行使惩戒,但不得体罚,并在相关法规里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惩戒,什么是体罚。“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老师就知道(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但如果学生犯错罚他扫地就不叫体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指出。
值得推广但待细化
“惩戒的实施程序尚属空白随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余雅风指出。
但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武文虎告诉记者,该《办法》还是值得推广的。惩戒主要针对的是学生能够理解到某个行为是个错误但就是不改正的现象。
早在2012年福建省两会上,福建省政协委员刘若嘉就曾建议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法”,赋予教师惩戒权,让教师管学生有法可依,“敢管、管好学生”。
“要促进学生改正那些虽然知道但不能主动改正的错误,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心理辅导,使学生认识到那个错误的行为不是自己的本性使然。一般来说,学生认识到这些就能改正自己的错误。令人惋惜的是,普通老师的心理学知识相对欠缺,对于学生的习惯性错误无法通过心理干预解决问题,借助一些适当的惩戒就成了势在必行的事情了。”武文虎强调。
但是,武文虎指出,在落实时,首先不能伤害受惩戒学生的身体健康。其次不能伤害受惩戒学生的心理健康,不过这一点相对较难把握。不同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一般外向型的学生相对较强,而内向的学生一般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由于每名学生的经历不同,心理经验不同,在接受惩戒时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此外,学生与实施惩戒老师的亲密程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学生与老师关系亲近,受惩戒后留下的阴影较小,关系不好则相对更容易形成心理伤害。
对此,余雅风则认为,惩戒是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可以通过对学生施加外在的、强制性的手段,矫正学生非社会性行为,使学生“自觉防止同类错误的发生”。
与此同时,青岛出台的《办法》,或许扩大了学校在管理学生上的权利。但也有担心的声音称,这是否会导致部分学校私自制定不合理的惩戒规定,或使某些老师滥用“惩戒权”。
武文虎强调道,实施惩戒应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惩戒老师的动机纯正并情绪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还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朋友能够理解和支持学校老师的惩戒,使其更好地起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
不过,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昕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对此,武文虎指出,为了在惩戒中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应当了解学生的性格,更要在平时与他们多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经历,在感情方面与他们建立良好关系。此外,作为教师,应当纯净惩戒目的并掌握限度。为了避免过度惩戒,老师在惩戒学生之前应当清理自身积累的不良情绪,避免把对学生不当行为的惩戒,转化成自己的发泄方式。
除此之外,朱立家强调,不应该只出台相关规定,而不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切入。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应该在平时教育中纳入一些新的内容,比如怎样开展正确的人际交往等课程,处罚是简单直接的做法,而积极的做法是注意引导,加强符合学生年龄段的道德教育。通过教育改革,提升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办法,使学生成长,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习惯。因此,目前该《办法》应该进一步细化,以观察后续实施效果,并且一定要慎行、缓行。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