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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缘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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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缘何扩大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来源:法治周末

  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既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追逃若不彻底,就意味着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遥法外;追赃若不彻底,就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两高”进一步严密法网,在当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等内容。裴显鼎指出,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既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追赃追逃的现实需求

  如无意外,对于李华波来说,要出现在中央电视台的镜头中绝非易事,那时的他还只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一名股长。

  然而,2016年10月24日,李华波在中央一套的黄金时档拥有了自己的“专属镜头”,但却并不光彩。他被作为典型出现在反腐纪录片《永远在路上》的《天网追逃》一集中,讲述了自己从新加坡被遣返回国的经历。

  作为“百名红通”人员的2号嫌犯,贪腐9400万元的李华波引人关注的地方不仅在于其特殊的遣返经历和“小官巨贪”的典型,还在于他是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2014年8月29日,被誉为“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的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彼时李华波已于2011年1月逃匿新加坡。

  即使尚未归案,对李华波违法所得财产的如期审判,无疑在告诉人们,潜逃贪官即使将赃款赃物转移到海外,也将被依法追缴。而这正得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

  我国在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就规定,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但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我国才特设专章,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国追赃追逃工作成绩显著。裴显鼎透露,仅2016年1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但伴随着高涨的反腐势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很少”。一名在职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原规定过于笼统,适用范围、证明标准和程序等都存在不少争议”,因而在运用上他们会很“谨慎”。

  相关的数据也印证了该法官的说法,据最高法院披露,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相关案件的裁定书仅有11件,且均为2014年以后。

  “追逃追赃工作,只有坚持穷追猛打,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裴显鼎坦言,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难以向前推进,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战略的实施和成效,因而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一经发布,《人民法院报》便连续刊登周振杰、黄风、林维和肖中华4名学者的文章,对该规定进行解析,足见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重视。

  从规定上看,海外追逃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重要内容,在25条规定中,涉外条款有8条,近三分之一,不仅详细规定了逃匿境外人员的送达方式、期限、参加诉讼权利、境外违法所得的国际协助方式等,更直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定义为“重大”案件情形之一。

  “适用案件‘重大’的认定标准,契合立法精神,有利于追逃追赃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在撰文指出,有相当多的犯罪案件,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不算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如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然会放纵犯罪,难以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

  明确案件适用范围

  除了境外追赃追逃,规定还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纳入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案件高发频发,被骗金额从几十几百元到数百万数千万元,最高单笔被骗数额高至1.06亿元。2016年8月,一名花季少女徐玉玉因受骗猝死的现实,更提醒着人们其危害不仅仅在于金钱。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谈到为何将这两类特殊诈骗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指出,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在国(境)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适用范围就是‘谨慎’的原因之一。”上述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适用情形,但关于“等外等”“等内等”的争议,让司法实践选择保守,“大多局限在贪污贿赂类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到的11起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除了两起是毒品类犯罪案件,其他9起均为贪污贿赂犯罪。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事诉讼法释义就特别指出,“目前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大,在总结经验以后再研究是否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实践中应当注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适用时应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宜扩大适用到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

  裴显鼎坦言,适用罪名范围过窄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法律适用的一大问题,这使得很多案件无法进入程序,相关执法工作陷入困境。

  而此次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不仅将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还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和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范围作适度扩大解释,既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文义解释范围,也更有助于实现立法目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林维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目标就是要尽可能避免因犯罪分子无法到案而使得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或者顺利进行,导致犯罪分子既没有得到应有惩罚,其违法所得也不会被追缴没收,从而导致刑事司法的惩罚、预防功能大打折扣。

  此外,规定对于适用的另一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逃匿”和通缉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明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属于逃匿;而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才能认定为通缉,这意味着“网上追逃”“内部通报”等措施不属于“通缉”范围”。

  此外,万春还特别说明,上述五类案件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情形下的违法所得没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以不受上述案件范围的限制。

  注重权利保护

  相比于检察官、法官们的适用烦恼,张远(化名)更关注的是程序和各方主体的权利。曾在法院工作的张远,现在是一名律师。

  该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而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除近亲属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在张远看来,原来的范围过窄,现在的范围不仅增加了单位,更不局限于所有权,这有利于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相对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泛泛规定,规定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违法所得没收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还明确了在确认申请没收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进行认定时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指出,规定增加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内容,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条件,其实就是在受理申请阶段对检察机关的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调整可以避免合法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于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规定在第十七条明确,如果“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即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本法理依据在于‘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晓东指出,由于这类犯罪主体涉案在逃,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也难以一一查实,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无必要采用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的证据标准和证明体系,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王晓东特别强调,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既适用于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也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只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不属于犯罪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