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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宣判:济南客管中心败诉 行政处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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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负责审理“专车第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存在争议,宣布延期三个月作出判决,延期的原因被媒体普遍解读为“政策环境尚不成熟”。

此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多次宣布“专车第一案”延期宣判,直到今年11月,济南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落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新规落地可能有九成网约车将因为不具有合法资格而告别市场。

但在陈超看来,虽然网约车运营的门槛较高,但起码明确了拼车的合法性,“共享资源”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他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开车,这条路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坐我的车,但前提是他要补给我一部分的损失,比如说我要绕一个弯,要去接送你,顺路的话我还要在这里花时间等着你,可以给我适当的补偿,当然我不是以赚钱为目的,我就觉得这样没问题。”

随着政策环境的成熟,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布济南客管中心败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专车概念的认可。

行政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停滞不前。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

“综上,本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做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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