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时报网
股票简称:浙江仙通 股票代码:60323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仙通橡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6)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7)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承诺
(1)本人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监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本所为仙通橡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方案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案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③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李起富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1:如果发行人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2: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1: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控股股东当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①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金桂云、邵学军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仙通橡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2、仙通橡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仙通橡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仙通橡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0%。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仙通橡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仙通橡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企业所持仙通橡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以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
3、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且同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节之“(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2、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节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3、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章节“(三)稳定股价的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4、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节之“(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5、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桂云、邵学军、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李起富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承诺函,若上述承诺函未得到及时履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履行承诺,如承诺无法履行,则应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公司及本人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及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完毕。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相关法人的承诺均已履行了决策程序,自然人的承诺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汽车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商所生产的新车提供零部件配套服务,因此受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车销售的市场状况影响较大。由于汽车行业属于与宏观经济波动密切相关的周期性行业,未来汽车行业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的走势。2015年全国汽车市场保持平稳增长,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450.33万辆和2,459.76 万辆,蝉联世界第一,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稳定增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持续的技术开发投入、产品结构升级和积极的市场开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稳定增长,毛利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但是,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个性化订制的汽车配件,新客户开发周期相对较长是行业特征,因此发行人中短期业绩与现有客户及具体配套车型的销售情况联系紧密。尽管近年来公司通过持续的研究开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为更多的新车型提供配套,但如果未来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客户的车型销量发生大幅度下滑甚至停产,将对发行人的业绩增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固定资产规模大幅增加的经营风险
2013年以前,受到生产用地的限制,公司的生产经营一直局限在面积有限的老厂区,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产能难以扩大。而老厂房的生产线也较为老旧,成新率较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无法得到进一步提升,难以满足客户日趋严格的要求,公司的业务发展遇到瓶颈。
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提升产品质量,开拓新客户,发行人在其新取得的土地上开始了生产线升级改造与产能扩大项目的建设。从2013年开始,新厂区的21#和22#生产车间已投入使用,新建的13条生产线也陆续投产。新厂区建成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账面原值由2013年初的8,372.48万元,上涨至2016年6月底的28,805.76万元,增幅为244.05%。另外,公司计划利用本次公开发行所募资金,进一步扩大汽车密封件的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汽车密封条产能将新增3,600万米。两阶段扩产全部完成后,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将较报告期初大幅度增加。虽然公司凭借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供货能力等优势,形成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同时新厂区建成后公司的生产环境、设备先进性、整体制造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新增订单大幅度增加。但由于产能扩张规模较大,固定资产增速较快,一旦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能力不能完全消化新增产能,受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大的影响,公司将面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EPDM(包括混炼胶)、塑料粒子(PVC粒子)、钢带、石蜡油、碳黑等,其中EPDM(包括混炼胶)、塑料粒子(PVC粒子)、钢带的用量最大,因此其价格变动将显著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EPDM与PVC均为石化产品,受原油价格及自身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目前国内仅有少量厂家生产EPDM,公司所需EPDM基本依靠进口。虽然目前EPDM的全球产能充足,总体来说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但公司依然面临原材料供应依赖进口的风险。
近年来,受原油价格波动、日本大地震、全球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EPDM和PVC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由于EPDM(包括混炼胶)、塑料粒子为公司生产橡塑密封条的主要材料,虽然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但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波动,仍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768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2,25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规模扩大,虽然公司净利润水平预计仍能保持较快增长,但是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仍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董事会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增强公司技术水平,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现有核心业务,着重提高公司橡胶和塑胶密封条的生产能力以及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年产2300万米橡胶汽车密封件扩产项目”和“年产1300万米汽车塑胶密封件扩产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公司汽车密封条的生产能力,“汽车密封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则将显著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将能满足更多客户的订单需求,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资金实力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增长较快。与此同时,为了维持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银行借款上升,导致其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相对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单一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明显降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也将进一步提高,从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实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3、凝聚和吸引优秀人才
人才和技术是汽车密封条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虽然公司目前已经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但是随着公司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仍然可能面临人才不足的问题,加之发行人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台州地区相对落后的水平,因此优秀人才相对稀缺,吸引优秀人才难度相对较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可以提高市场知名度和资本实力,并可采用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源储备,降低人才不足的风险,从而进一步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橡胶汽车密封条和塑胶汽车密封条。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2300万米橡胶汽车密封件扩产项目”、“年产1300万米汽车塑胶密封件扩产项目”是在公司现有汽车密封条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新建生产线扩大汽车密封条的生产能力,提升公司的生产规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整理竞争力。“汽车密封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则是为了加强企业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缩小公司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增强公司产品的而盈利能力。此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扩张和战略发展的需要,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主营业务方向完全一致,有利于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巩固和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和市场方面储备均较为充足。
人员方面,公司拥有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均较为丰富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经验丰富、技术实力雄厚的技术人员,以及生产经验丰富的生产人员。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情况有深刻的理解,能够及时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使公司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公司的技术团队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技术研发并取得令客户满意的研发成果。公司的生产人员具备熟练的操作技巧,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技术方面,公司自设立以来就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并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台州市成长型二十强企业等荣誉,目前公司研发人员总人员的比例在10%以上,并已取得实用新型专利40项,发明专利2项。发行人技术研发能力不断深入和扩展,推动发行人生产链从最初的胶料挤出成型向整车同步开发、橡塑材料配方设计与炼化、模具设计与加工制造方面不断双向延伸。目前发行人已经在原材料化验选购、炼胶配方设计、炼胶生产、产品研发、模具设计制造、胶条挤出、冲切接角、喷涂等生产环节积累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从而对发行人整个产销链条的运营起到良好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市场方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相关工业分会的统计,2014年,我国汽车密封条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28.8亿元人民币。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汽车年产销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空间仍然非常巨大,中国居民汽车保有量潜能仍未充分发挥。因此,汽车需求的稳定增长为汽车密封条行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同时,通过近二十年的专注发展,公司已成功成为中国本土汽车密封条行业第一梯队的成员。一方面,公司与上海汽车、一汽、吉利、奇瑞、长安等本土优秀汽车整车厂继续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公司还成功开拓了主要由外资厂商占据的合资汽车整车市场,成为了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的一级供应商。
(四)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该等措施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2月6日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2月27日审议通过。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2013年至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从32,260.21万元增长至42,391.45万元,净利润从4,563.58万元增长至8,772.90万元,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已达 5,699.95万元,业绩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良好。未来,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产能的逐步扩大,预计公司业绩仍将保持较为快速的稳定增长。
(2)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近年来,受原油价格波动、日本大地震、全球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EPDM和PVC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由于EPDM(包括混炼胶)、塑料粒子为公司生产汽车密封条的主要材料,虽然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但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波动,仍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除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外,随着公司产能的逐步扩大,公司可能存在订单不足的风险,从而使得产能利用率下降,公司的毛利率可能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
针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公司一方面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品牌影响力,获取更多优质客户和优质订单,提高产能利用率,同时增强自身议价能力,减弱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能力,从而维持公司的高毛利率水平。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在现有终端客户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客户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终端客户的覆盖范围。同时,公司将不断对存量终端客户进行深度挖掘,提高对单个终端客户的销售产品种类,进而带动单个终端客户总销量的提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通过对公司主营产品生产线建设投入,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国内外优秀行业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以确保管理层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4-2016年),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和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合理分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提请投资者关注即期回报摊薄风险;公司客观分析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经核查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趋势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符合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公司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 2016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本公司截至 2016年 9 月 30 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动。
七、2016年度公司经营业绩预计
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与产能投入,新产品和新项目带动了公司业绩在报告期内的持续增长。2016年,公司经营业绩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将实现营业收入54,000万元至56,000万元,同比增长27.39%至32.10%左右。目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专家组审核,若以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16年公司净利润预计达到13,090万元至14,010万元,同比增长49%至60%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净利润预计达到12,930万元至13,850万元左右,同比增长60%至62%左右;若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2016年公司净利润预计达到11,918万元至12,693万元左右,同比增长35%至45%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1,758万元至12,533万元左右,同比增长37%至4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7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22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浙江仙通”,股票代码“60323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256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仙通
(四)股票代码:60323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024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56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56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注:系指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起富。本次发行前,李起富持有发行人62.94%的股份。
李起富,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02******,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67,680,000股,本次发行22,560,000股A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之“(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24,754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拟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56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21.84元/股;
5、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96元/股(按经审计的2016年6月30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7元/股(按经审计的2016年6月30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2.52(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5.6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30.40万股。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49,271.0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54号《验资报告》。
13、募集资金净额:44,638.80万元;
14、发行费用概算: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610656号)。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年1-9月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843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 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2016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2016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元
■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股东权益均相应提升。其中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9.14%,使得应收款项余额增长26.68%,因此流动资产和资产总计也有所增长。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合并利润表数据
单位:元
■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业务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趋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了29.14%和41.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41.79%。利润增速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速主要是由于新产品、新项目的量产导致毛利率进一步提升。
3、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元
■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与公司盈利情况基本保持一致。由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导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有所增加。
4、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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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16年1-9月主要主要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业绩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2、经营模式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3、采购情况
(1)采购规模
2016年1-9月,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订单均正常履行,采购规模保持增长。
(2)采购价格
2016年 1-9 月,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模式和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供应商
2016年1-9月,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分别为仙居县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汉圣石化(宁波)有限公司、仙居县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
4、销售情况
(1)销售规模
2016年1-9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年度框架协议和销售订单均正常履行,销售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2)销售价格
2016年1-9月,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主要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客户
2016年1-9月,公司前五大客户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
5、税收政策
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2016年1-9月企业所得税按25%预缴。
(四)2016年度公司经营业绩预计
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与产能投入,新产品和新项目带动了公司业绩在报告期内的持续增长。2016年,公司经营业绩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将实现营业收入54,000万元至56,000万元,同比增长27.39%至32.10%左右。目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专家组审核,若以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2016年公司净利润预计达到13,090万元至14,010万元,同比增长49%至60%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净利润预计达到12,930万元至13,850万元左右,同比增长60%至62%左右;若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2016年公司净利润预计达到11,918万元至12,693万元左右,同比增长35%至45%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1,758万元至12,533万元左右,同比增长37%至46%。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39747197487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1207051129201297800)、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账号:19945101040045886)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70,280,000.00元
用途:年产1300万米汽车塑胶密封件扩产项目7,028万元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319,120,400.00元
用途:年产2300万米橡胶汽车密封件扩产项目17,501万元及补流资金14,411.04万元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72,910,000.00元
用途:汽车密封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291万元及补流资金5,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广斌、周春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开户银行承诺事项
开户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生效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浙江仙通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年11月2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刘康、崔海峰
项目协办人:王振华
其他联系人:程晓鑫、王勍然、屠鑫海、胡伊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