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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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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编号:2016—045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95,631,187.74元;利息、资金占用费5,786,706.2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等公司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共三个诉讼事项,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号。

2016年7月13日,物产国际、贵州亚冶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8号】、【(2016)浙0104民初193号】,对上述披露三项诉讼中诉讼二、诉讼三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判决情况

(一)物产国际与唐山兴隆诉讼判决情况

1、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返还款项人民币16,112,38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支付利息745,868.8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以16,112,387.2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950元,由被告唐山兴隆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二)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等公司诉讼判决情况

1、解除原告贵州亚冶与被告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供应链合作协议》(编号:GYL02-TSXL-2);

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3、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040,837.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以人民币79,518,800.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原告贵州亚冶就上述第2、3项债权对被告唐山兴隆提供的抵押物600mm带钢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对被告唐山兴隆上这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贵州亚冶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费人民币464,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69,598元,由被告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上述两个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相关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3号】、【(2016)浙0104民初198号】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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