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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被指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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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被指涉嫌非法集资

  本报记者 王献留报道

  “我们的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承兑汇票贴现。合肥是理财端,负责募集资金;上海总部负责贴现,总部有票源,投资承兑汇票比较稳定。”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团队经理卢先生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经营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嫌非法集资。

  募集资金经营承兑汇票贴现

  据合肥市民爆料,懿杰资产涉嫌非法集资,4月27日,记者专程前往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大厦C座21楼的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称有闲散“碎银子”寻求理财,投资额度意向10万元人民币。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团队经理卢先生就对照懿杰资产《最新理财产品收益表》向记者介绍称,公司目前有5款产品,期限从“60天+60天”到360天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从10%到16%不等。“60天+60天”的产品名称叫财富通定增宝20号,隔日计息,到期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10%;“90天+90天”的产品名称叫财富通定增宝21号,预期年化收益率12.5%;“180天+180天”的分别有每周返息、每月返息两款产品,年化收益率分别为14%、15%;360天的产品名称叫财富通定增宝24号,每日返息,到期返本。目前,懿杰资产的理财产品起步是5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承兑汇票贴现。合肥是理财端,负责募集资金;上海总部负责贴现,总部有票源,懿杰资产收购承兑汇票后,既可以转手,也可以到期兑现赚差价,投资承兑汇票比较稳定。

  卢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懿杰资产理财主打产品是招募梵佐伊化妆品店铺入伙份额伙伴,每铺60万元,每股份额5万元,投资5万后,不用参与管理,终生分红。正在筹备尚未正式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在云南西双版纳投资产权式酒店。接着,卢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旅游度假型酒店私募基金》懿杰产权酒店投资项目计划书。

  涉嫌公募化销售非法私募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资管产品属于私募性质。

  记者表示,对“180天+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15%的财富通定增宝23号产品看好,有“投资意向”。

  应记者要求,卢先生向记者展示了理财需签订的《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富通系列理财计划产品协议书》(下称:“理财协议”等格式文本)。

  “理财协议”显示,懿杰资产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或资产组合、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承兑汇票、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等金融产品及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懿杰资产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并由陕西中盛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保证。

  那么,作为对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保证的陕西中盛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融资担保资质吗?记者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陕西中盛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投资限自有资产)。

  记者没有找到陕西中盛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登记营业范围。

  另据查询,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

  记者也没有找到懿杰资产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或从事基金销售、基金经纪的企业登记营业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私募基金在募集设立后2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备案。那么,懿杰资产具备这些条件吗?

  5月9日下午,自称来自懿杰资产上海总部的赵先生坦诚,懿杰资产不具备基金管理和基金销售资格。懿杰资产所销售的这种类似基金的私募产品也没有通过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至于记者采访提纲提出的其他细节,其对涉及的专业术语不懂,称由公司专业人员书面回答。

  分公司理财签章受总公司质疑

  从进入记者视线的一份已签“理财协议”看,投资人为储某某,投资额5万元,理财产品名称是财富通定增宝23号。“理财协议”约定,储某某基于对懿杰资产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自愿交付懿杰资产,委托懿杰资产用于投资理财,懿杰资产作为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为储某某进行投资运作。约定预期收益(年化)15%。受托人是懿杰资产合肥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林。理财文书所使用的公章有“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理处理财专用章”。

  懿杰资产给储某某出具的《懿杰资产收款凭证》加盖的公章是“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方为懿杰资产合肥第一分公司。付款银行是建设银行,账号尾数为69540。

  记者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懿杰资产和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姓名均是张林。

  5月15日,懿杰资产总部一女性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于合肥分公司经营的财富通理财产品不知情,对合肥分公司哪来的总部公章盖在“理财”文书上也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涉嫌非法集资。总公司对于理财使用的公章不知情?如果懿杰资产合肥分公司伪造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在理财协议中使用,同时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伪造印章犯罪,单凭前叙储某某投入到位的5万元理财额度,就可以按刑事案件办理。”经济法博士、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礼表示。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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