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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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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本公司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温泉公司)与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该案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地公司未按照前述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雅安温泉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公告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2015年6月3日《诉讼进展公告》、2015年3月18日《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八、2(2)②"应收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

近日,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2013)成执字第736、397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作价3,288.8万元,抵偿给雅安温泉公司、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其中,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3号土地证项下59,30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给雅安温泉公司。

二、成都中院上述所抵偿的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应扣除土地上建筑物应分摊的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三、解除本院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申请执行人雅安温泉公司、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可持本裁定到有管辖权的国土管理机构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雅安温泉公司财务账面应收大地公司土地转让款金额为1,847.32万元,根据雅安温泉公司会计政策,已按账龄计提50%坏账准备,即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923.66万元。按照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2013)成执字第736、397号,雅安温泉公司获得的抵偿土地基本能覆盖应收土地转让款。因此,随着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2013)成执字第736、397号的执行,雅安温泉公司上述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预计在2016年能够转回,对转回当期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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