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车位不能卖?未必!
广州日报
人防工程车位与普通车位在使用上通常没有区别,唯一不同的是,人防工程车位的区域会装有一道特别厚重的大铁门。
最近有小区业主质疑发展商宣称“拥有人防工程车位产权” 到底孰对孰错
最近,海珠区楼盘富基广场欲涨停车费,并贴出公告称是“受广州市海珠区富基广场A区停车车位产权人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这引发了不少业主的质疑——因为根据业主在“阳光家缘”上查询发现,富基广场A区负二、负三层地下停车场绝大部分属于人防工程。业主认为,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停车场,怎能被小区开发商声明产权归己所有?到底人防工程的车位产权归谁所有?人防工程车位是否可售?专题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王荔珏
一直以来,对于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都存在许多争议,且各地规定及诉讼案件判决也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不过,一些城市也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像重庆、上海、广州,就采取将人防工程产权划归开发商所有,但北京市、江苏省有关文件则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近日,与富基广场相邻的中海名都也在卖人防工程车位,但并没有引发小区业主的不满与质疑,原因就是其公布的文件具有说服力。记者在该小区的车库入口发现,为了销售14个人防工程车位,该盘张贴了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包括:车位租售方案、人防工程转向竣工验收备案表、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车位公示价目表等,并有公证部门的封条,让人一目了然。
记者在该盘采访发现,这里的人防工程车位与普通车位处于相同的楼层,但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的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工程的车位并没有任何区别。唯一可区分的是,人防工程车位的区域装有一道特别的大铁门,相当厚重,据称有防护和密闭功能。
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
销售合同约定有不同
不过,有房企人士指出,人防工程车位在销售时,确实是与普通的车位有差别。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人防工程中车位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如果碰到灾难等特殊情况,人防工程车位将无条件征用于避难。”人防工程车位的房产证上也会注明,“如果碰到战事、灾害等情况,人防工程的车位要无偿回收”。
记者在一份格式合同中也看到了相关的约束文字:“本商品房(属于/不属于)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平时只能作停车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战时国家有权征用。”
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使用管理、谁收益”。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人,应当享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相应权能。
同时,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商以转让或出租的方式处理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因此,开发商有权对人防车位使用权做出转让或出租的处理。
一上市房企广州项目的营销负责人指出,开发商在卖人防车位前,应明确公开车位的投资方及相关的权属文件,否则很容易引发业主的质疑。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若将人防工程造价纳入小区公摊物业中,由全体业主买了单,则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就无权转让或出租人防车位的使用权。
与人防工程产权相关的法规条文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早在2008年3月20日,广州出台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物权法》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为住宅小区开发商对建设用地享有的权利进一步加以明确,经合法审批后,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明确了开发商合法建造的地上房屋、地下空间可以各自独立,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并无不同,地下空间与商品房同样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也具有所有权客体——物的全部属性。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住宅小区开发商经合法审批建造的地下空间,显然属于前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并且没有任何法律对地下空间的权属另有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人民防空法》
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具体而言,若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则归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