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闻解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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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在网下为“冤”。“冤”是会意字,从兔从冂,“兔”,兔子;“冂”,捕兽的网罩。《说文》:“冤,屈也。兔在冂下,不得走,益屈折也”,《广雅》:“冤,曲也”,引申出仇恨,如冤仇。
9月7日,安徽省高院在《亳州日报》刊登公告,向此前“亳州集资诈骗案”中的19名蒙冤者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据报道,这封道歉公告在全国尚属首例。《国家赔偿法》从1994年公布至今已有21年,这一声道歉尽管来得太迟,但终究是来了,正如学者所言,“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不认错、不道歉”是人治时代的传统,以人治人,究竟谁治人,谁治于人?根本的逻辑是,只有圣人才能治人,因为圣人从不犯错。但事实上从来没有不犯错的统治者,所以他们维护圣贤面貌的唯一办法就是永不认错。
法治时代的逻辑恰恰相反,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执法者也非圣贤,错误难免,因此法律本身也需要纠错机制,需要弥补错误带来的伤害。这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意义所在,不仅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也是对被伤害者的救济。
这封迟来21年的道歉信,尽管令人欣喜,但还不足以让人乐观,因为还有太多地方,一声道歉难以出口。就在上个月,还有报道说,一个曾经蒙冤的年轻人,在冤案昭雪之后追不到一句道歉。
报道称,当事人明明拿到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中写明“以适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当其要求道歉时,得到的却是蛮横的拒绝和漠视。如报道中被采访者所说,“尽管《国家赔偿法》中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
人治时代,冤案中的人,就如网中的兔子,任凭挣扎,怎得逃脱?所以只好自我安慰,即便在狱底做冤魂,也要安于苦难。《指月录》里说,有人向高僧文通慧寻仇,文通慧束手待戮,结果感化仇敌,仇敌作诗自杀,“冤冤相报何时了,劫劫相缠岂偶然?不若与师俱解释,如今立地往西天”。
法治社会,法律本身就有约束权力、纠正错误、伸雪冤屈的机制,法律并不鼓励一笑泯恩仇,因为犯错者如果不付出代价,不承担责任,错误就会再现。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蒙冤屈的人不必屈伸折腰,大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道歉、要求追责,也大可以绝不原谅、绝不宽恕,因为你永远都不再是网中的兔子,他们才是。
北京晨报记者 周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