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施行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田永寿报道
日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规范该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加快各类项目的落地,推进福建经济快速发展。
《办法》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同时,《办法》还规定,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根据《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非因第二款规定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指出,申请在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