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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4国企高管犯罪创六年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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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企高管犯罪创六年之最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在过去的2014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创下近6年来的最高纪录,高达24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数量的58%,逆转了前几年一直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高于国企企业家的态势。

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在2014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是过去5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74%,即在最近的6年中,仅去年一年的数量占了四分之三强。

外界普遍认为,这与自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之后一直强力推行的反腐行动密切相关,国企成为重灾区,是持续加强反腐行动的必然结果。有观察者指出,在2015年,这种趋势可能仍会持续,甚至强化。

国企高管的“罪”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分析,国企企业家涉案多数是牵涉贪腐、受贿案件仍如往年占比最大,贪污案件次之,再次是挪用公款。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2014年达到245件,在此前的5年,这一数字分别为35、64、88、85、58。

在2013年,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数量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2014年这一比例一跃而为四分之三。

这些案件中也暴露出国企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

有一类案件是企业家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专门提到了中石油系列腐败案,称该系列案中的众多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同样的问题很可能不仅仅存在于个别行业或者个别企业,在中央巡视组刚刚公布的央企问题清单中,外界也能看到相似的描述。

例如,中央巡视组公布对中国联通的问题清单中即指出,联通有的领导纵容支持亲属、老乡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关联企业牟利。在中船集团的问题清单上也指出,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这是自2014年11月底中央巡视组针对几大央企进行的专项巡视。目前公布的仅仅是第一批清单。巡视组反馈的情况显示,国企并购、采购和投资是腐败问题的多发区。

还有一类案件是将国有资产直接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

在媒体称之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中,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被指涉嫌贪污国有资产2.84多亿元,涉嫌受贿过亿元,7名公司高管涉案。张新华在位期间通过成立一家联合监管公司,随后将白云农工商及其下属公司的大量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个人实际控制的这家公司里来。

广州检方表示,这起窝案是迄今广州市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贿赂系列案件。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张新华被法院判处死刑。

此外,《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也关注到,利用担任国企负责人的机会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不在少数。

典型的如华润集团窝案。“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元国有资产购回仅值50多亿元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次中央巡视组公布的问题清单中,华电集团和中国船舶也被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华电集团是“违规支付并购款,违规向民营企业让利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国船舶则是存在于“资产收购和企业重组改制中”。

国企成重灾区的原因

受访专家分析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总量之所以在过去的一年剧增,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之后极力推行的反腐行动,反腐不仅局限于党政机关,自2013年下半年也开始向国企延伸,正是这一系列的反腐,使国企很多领导落马。因此,2014年出现数量翻几倍的落马国企企业家,并不应该感到意外,“(反腐)形势使然”。

为什么国企容易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知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一是我们采取过去苏联的模式,企业的权力结构不科学,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都重叠在一起。“权力本来就倾向于腐败,几个权力集中在一起,那就是加速度的倾向于腐败。”李永忠说,央企过去的腐败比地方还严重,就在于它的集权程度更严重,央企老总的权力比地方党委的还要集中。

第二个原因在于国企的用人体制,国企的负责人几乎全都是通过行政等级授职制,层层任命产生。“你看全世界搞得好的大企业,大都不是行政任命,都是市场经济用脚投票选出来的。”李永忠认为,这些年国企远不如民营搞得好搞得活,就和这种并非市场化选择而是等级授职制的领导人任命方式有关。

第三个原因在于国企央企直接处在经济生产的第一线。“我们是有形之手自上而下主导的市场改革,企业直接在经济生产的一线,对于主导的有形之手,权力的含金量就大大增加,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干部被拉拢腐蚀诱惑的可能性就更大。”

过去的2014年对国企许多企业家而言并不好过,分析者认为,2015年这一趋势可能仍会持续。

一个可供预判的事实是,今年1月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今年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探索分行业、分领域开展专项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

金融领域易“沦陷”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出现“井喷”情况。2月10日,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中也提到,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已成为高发、频发的重灾区。

2014年12月23日,媒体曝光广东一家公司非法吸储99.5亿元,涉案金额被指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纪录。

“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系统是很完善的,问题就在于一些内部监察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易发案件的风险点和重点部位的自律检查质量不高,金融行业的这些特点,使一些本该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知名经济学者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4年涉案最多

2014年12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黑龙江省纪委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杨进先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截至2014年12月底,银行业至少已有5位正厅级行长先后落马。

在2014年度的企业家媒体案例中,金融行业所涉案例最多。其中主要集中在货币金融服务中的银行、财务公司、典当、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中的证券、基金等;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如信托行业、P2P互联网融资平台等。

其中银行业企业家多发贪污、受贿、非法提供贷款、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罪名。在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服务业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较为多发。

据《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融资类犯罪占全部426起案例样本中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

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2014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

宋清辉分析,金融犯罪高发、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第一,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与违法犯罪分子里应外合。他们的参与使金融犯罪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也更大。第二,在市场经济逐利驱使下,巨大的利益诱惑,是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从事犯罪的重要诱因。第三,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力度不够,如对一些典型案例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及时,使被害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第四,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查处不坚决,养痈成患。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称,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

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0830人。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1892人,同比上升52%。

呈现新特点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进一步说明了上述问题。

2014年4月,有官方消息透露,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甘肃信托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也是甘肃省首家省属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10.18亿元人民币。

2013年9月,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布出售甘肃信托51%股权,转让挂牌价18.32亿元。受让方为光大集团,甘肃信托被收购后更名为光大信托。

有业内人士表示,信托行业财富中心从业人士的寻租空间很大,通过外部公司侵吞发行费用,借助营销客户名义向公司申请费用中饱私囊等,在一些内部治理混乱的公司中更是屡见不鲜。

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披上“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

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近年来,金融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

一是案发总量不断上升,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恶性、复杂案件、涉众性犯罪比重越来越大;二是犯罪手段复杂,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也呈现出内外勾结,人员错综复杂的特征;三是犯罪对象呈现出年轻化、智能化,且高学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居多等特点。

针对这些特征,宋清辉曾多次作为政府和银行顾问建议可运用大数据思维,在政府监管大幅度缺失的情况下,整合社会数据资源进行防控。

至于防控,宋清辉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金融队伍素质;二是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三是健全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加大惩治力度,让金融系统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企业家犯罪呈非典型化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企业家犯罪行为近年来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

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这样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形式愈发隐蔽

近年来,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由于近年来反腐力度加大,直接受贿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直接贿赂便转变成隐蔽的贿赂。

比如出现了干股分红、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等一些新花样。“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胡星斗说。

在这种背景下,2007年,中央纪委和“两高”先后出台规定和意见,明确了新型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惩处方式。中央纪委出台规定,提出10条禁令,其中第2条是严禁“干股受贿”,并对这种新型贿赂提出处理规定。

“两高”印发的意见,对“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销,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指出,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

而近年来理财产品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P2P平台跑路愈演愈烈

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的非典型特点中也包括打着理财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

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同时,由于P2P在风控体系上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备,导致部分企业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时,出现投资人提现难、企业家跑路潮的现象,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2014年12月11日,两起P2P平台跑路事件先后曝光,涉案金额连续刷新:位于浙江宁波的P2P网贷公司“联创财富”跑路,800多位投资人的5000多万元血本无归。江苏无锡P2P平台恒融财富人去楼空,直接导致千余名投资者1亿多元的投资款无法收回。

在一些担保公司、投融资公司中,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重点罪名,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企业家还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罪名。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在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部分企业家为了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通常会选择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方式,伪造项目并获得被害方的信任。

2014年4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周辉就是从2011年起,假借P2P网贷平台,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非法集资,并将资金全部打入个人账户内。

“对于这类新型平台犯罪行为更应加大监管打击力度,防止其规模化。”江西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李云龙建议,应逐渐规范P2P行业准入标准,完善P2P网贷的监管机制等。

此外他强调,对于非法融资类案件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比如除了向企业追缴非法集资资金,追加罚款外,也要没收因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财产,加大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李欢欢 SF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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