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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2017年减持新规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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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认为2017年减持新规合理吗?(必选)*

合理
不合理
2.

股东频减持是A股重大隐患吗?(必选)*

不是
3.

减持新规对A股是重大利好吗?(必选)*

不是
项目 旧规 新规
对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
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不能减持的情况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合竞价减持 相同点:1、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2、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另外,沪深交易所规定

新增的内容: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2、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协议转让 1、因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集合竞价减持的相关规定;2、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另外,沪深交易所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集合竞价减持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大宗交易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股权质押 大股东应当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减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