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任泽平 梁颖 梁珣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多家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号令诸多非美企业撤销与受美制裁中国企业的合作,如台积电停止与华为合作。
美国之所以能号令他国企业与其站在同一阵线,依仗的正是自身发明的“长臂管辖”权。
什么是长臂管辖?美国如何使用长臂管辖机制?历史上有哪些国家或企业深受其害?中国应如何应对?
1 长臂管辖含义与实现机制
1.1 起源及内涵:从处理国内跨州事件延伸至国际问题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源于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最初用于处理美国跨州的管辖权问题,之后扩展至跨国管辖。长臂管辖,即将原本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纳入管辖,其概念最早源于1945年国际鞋业诉华盛顿州案,该案判决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的跨州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人以某种行为有目的地在法院所在州从事活动,且该活动与原告相关联,则法院即有权管辖被告。“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其内涵在实践中无限扩大,甚至延伸至通话、邮件或银行转账等关系,其应用领域也从国内扩展至国外,管辖事由从商贸扩展至反腐败、反垄断等。
根据针对范围和实施目的的变化,美国长臂管辖具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冷战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长臂管辖”的海外针对对象为西方盟国,主要目的是防止盟国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出口高科技。美国出台《出口控制法》、《出口管理条例》(EAR)等出口相关法规,控制西方盟友的高科技产品及技术出口。
2)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美国的“长臂管辖”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以打击商业腐败形式为主。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通过,美国将反腐败的管制范围从美国企业拓展到与美国具有“最低限度联系”的外国企业。
3)2001年-2008年,“911”事件后,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大幅扩张、重心转向打击全球恐怖主义,实践原则从“最低联系原则”发展为“效果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效果原则”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发生地法律,只要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效果”,美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公平公正原则”下,美国国会可主观认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可能具有全球性危害的行为”,将对应实体纳入“长臂管辖”范围。本阶段,美国高度关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经济、金融活动,在两大原则下,美国对涉嫌恐怖主义的俄罗斯、伊朗、苏丹等予以制裁。
4)2008年至今,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全面扩张,管制手段复合化。长臂管辖领域扩大至涉毒、涉恐洗钱等十余个。这一阶段,美国基于欧美经贸紧密联系,常在二者高度竞争领域使用“长臂管辖”,欧洲受制裁企业较多。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崛起,我国企业受制裁数量显著增加,根据美国WESTLAW等法律数据库,涉及中国的“长臂管辖”案例自2010年起大幅增加,尤其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以来,美国使用“长臂管辖”着重打击中国出口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高科技行业、5G核心竞争领域等。
1.2 实现机制:立法、司法、执法环环相扣,同时寻求海外联盟
美国长臂管辖的实现机制由国内立法、司法、执法的严密配合和海外同盟扩展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两部分组成。
1)立法方面:完善法理基础
国会立法权和行政部门“准立法权”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奠定长臂管辖法理基础。一方面,美国国会是制定成文法的最高权力机关,出台有关他国实体及个人的跨国经贸活动法案,为长臂管辖提供完备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在国会的授权下,可制定宽泛的执法规则,即“准立法权”。其中,美国国会出台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萨班斯法案、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是长臂管辖的三大重要法律武器,分别从商业腐败、内控合规、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对国内外企业实施监管。
2)司法方面:建立宽泛的司法管辖权依据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不断调整适用标准,尽可能延伸域外管辖范围。例如实践原则从“最低联系原则”发展为“效果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在越发宽泛的司法管辖原则下,美国法院多次凌驾于他国司法管辖权之上,即便案件涉及的人员、地点等均与美国无关,只要被告在美国有营业活动,美国法院都能以此作为借口受理案件,与他国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
3)执法方面:部门配合严密
除授予联邦行政部门“准立法权”外,国会还充分授予其执法权,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开展“长臂管辖”。总统、国务院、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防部等多部门构成一个严密的执行体系。总统和国务院被赋予冻结资产、限制贸易等大量执法权利,指导整体制裁工作,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防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4)寻求海外同盟,增加长臂管辖的范围和强度
美国还在全球寻求同盟以推动“长臂管辖”公约化和合理化,并加强其长臂管辖能力。一方面,推动其“长臂管辖”法律出口,说服其他国家成为“执法同盟”。国会和总统积极游说其他国家政府,促使其接受美国的长臂管辖相关法律或制定类似法律。如《海外反腐败法案》出台后,美国积极推广法案的全球适用。在其游说下,1997年12月经合组织33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打击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并承诺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各国国内立法。另一方面,跨国合作扩张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和管辖强度。美国与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司法部犯罪司在多国设立法律顾问,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局在多国设立海外办公室。
2 美国长臂管辖实践
2.1 管辖事由:常用反腐败和违反制裁规定
美国通常以五大借口实行长臂管辖,其中反腐败和违反制裁规定是最常用理由。随着美国霸权主义全球渗透,美国“手臂”越伸越长,为合理化长臂管辖,美国通常从反腐败等事由出发,依据司法、行政程序发起管辖。管辖对象不限于强有力竞争国家,也不限于有在美业务的企业,只要实体行为与美国发生最低联系,产生“效果”,长臂就会到达。
2.1.1 借口一:反腐败
基于《海外反腐败法案》,美国以打击商业腐败之名,对全球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和诉讼。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CPA),初衷为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人员行贿。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展到外国公司和个人。自此美国不断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对外国企业进行调查。
法国阿尔斯通腐败案中,阿尔斯通被美国司法部处以巨额罚款、最终将核心资产出售给美国通用。阿尔斯通曾为电气领域的世界巨头,自2010年起,美国司法部以阿尔斯通部分行贿款通过美国子公司支付和部分融资在美国完成作为对其管辖的理由,对其展开反腐败调查。2014年出具调查结果,指控阿尔斯通伪造账簿和记录,未有适当内部控制,违反《海外反腐败法》。事件以阿尔斯通接受7.72亿美元巨额罚款、并于2015年将电气业务低价出售给美国通用公司告终。期间美国司法部采取极限手段施压:1)收集违法证据,调查阿尔斯通在美国境外获取的数十亿美元合同,收集其向境外其他政府官员行贿、伪造账簿等证据;2)抓捕涉案高管,以恶劣的监狱环境、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额诉讼费用、认罪可轻判的条件威逼利诱高管认罪;3)以被抓捕高管作为“经济人质”,迫使企业认罪,2014年法国政府拒绝通用收购阿尔斯通时其在押高管也被延迟保释;4)迫使其低价出售核心资产给美国企业,以仍在调查为由阻碍阿尔斯通以更高价格将核心资产卖给德国西门子等他国企业,同时暗示业务出售给美国企业将有助于减轻惩罚。
美国司法部调查服从于美国商业利益,《反海外腐败法》实则成为美国获取巨额罚金和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的工具,危害全球企业的公平竞争。以反腐败调查为名,美国可以获取巨额罚金、打击本国企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强迫其接受美国政府派驻专员监督、上交私密账户和财务明细,甚至被迫出售资产或业务等。从反腐败领域的长臂管辖所针对国家看,美国对待盟友和竞争国家无差别。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是美国盟友,但欧洲企业是主要受害者。在与美国高度竞争的产业上,受到处罚最频繁、金额最多的企业大部分是欧洲的各行业龙头,2008-2018年美国通过《反海外腐败法案》实施的罚金近110亿美元,其中前十大罚金案例欧洲企业占6席,包括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等。
2.1.2 借口二:违反制裁规定
基于长臂管辖,美国要求受制裁对象的第三方商业往来对象也遵守美国制裁规定。1)美国通常以威胁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侵犯人权等名义,对违反规定的主体实施直接制裁,限制本国主体与受制裁主体的经济、金融往来,其中经济制裁主要和贸易管制相关,金融制裁主要指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实施交易管制和资产冻结。据吉布森、邓恩和克鲁特律师事务所统计,美国持续扩大制裁规模,近三年美国对外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已超过3200项,其中处罚包括巨额民事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2)长臂管辖运用下,美国也限制第三方与受制裁主体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否则将施加处罚或予以制裁,即次级制裁。截至2020年8月20日,OFAC的制裁名单(SDN List)共约6300个。
1)经济(贸易)制裁:以违反出口管制规定为名
美国的经济制裁以贸易制裁居多,基于《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限制外国企业或个人与被制裁主体贸易途经美国、限制转销来自美国成分或技术超出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控制法》和基于此法案的《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共同确立了部分敏感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原则和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实体将予以处罚或制裁。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义务主体是美国企业,但外国企业若触及法案禁止条款也可能基于“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被纳入长臂管辖的范围。
中兴通讯事件中,中兴因出口美国电子产品至受美国制裁主体伊朗受到次级制裁,交纳高额罚金后才得以解除。2016年3月,美国BIS认定中兴通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未经许可向伊朗转出口受管制的美国电子产品,将中兴及其三家关联企业纳入“实体清单”,要求美国企业向中兴通讯出口产品时必须获得BIS的特殊许可,一年后双方和解,中兴支付罚金8.9亿美元以消除出口禁令。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指控中兴通讯对涉及历史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某些员工未及时处罚、违反和解协议,再次启动出口禁令,中兴通讯缴纳14亿美元巨额罚款及保证金后出口禁令获得解除。
2)金融制裁
全球金融体系以美国和美元为中心,美国以此迫使非美国实体遵循美国的制裁规定、接受违规的惩罚。美国利用其在全球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实现金融制裁:一是冻结或封锁受制裁实体在美资产、减少或停止对受制裁实体的信贷支持、限制其在美投资等;二是禁止与受制裁实体进行过重大金融交易的非美国金融机构进入美国金融系统;三是切断受制裁对象的美元获取能力和使用美元的渠道,禁止其使用美国的支付清算系统,而目前全球金融机构尚不能脱离美国支付清算体系,尤其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等,因此金融机构往往屈服于美国的处罚以谋求和解。
英国阿拉伯商业银行次级金融制裁案中,阿拉伯商业银行因与受美国制裁的苏丹客户汇款途经纽约的分行而遭受“长臂管辖”。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英国阿拉伯商业银行(BACB)代表7家苏丹金融机构(包括苏丹中央银行)办理了72笔总额达1.907亿美元的大宗资金支付。尽管BACB与苏丹客户之间的美元交易本身未直接使用美国金融系统,且所有涉及苏丹的美元交易均在非美国金融机构且在美国境外处理,但美元资金汇转的途中,经由的非美金融机构在美国开立了美元清算账户,OFAC认定此环节涉及美国金融系统,因此对该银行进行次级金融制裁,并处以2.2884亿美元罚款,后经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协商和该行积极补救,才将罚金降至400万美元。
美国凭借自身在全球贸易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以次级制裁威胁全球。美国过往次级制裁案例表明,由于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金融中心,凡涉及跨国贸易、跨境资金流通、高精尖科技的实体与美国不存在“最低限度联系”的难度很高,与美国站在对立面的成本也很高。基于此,美国容易从金融和贸易上对他国实体发难,一方面,美国可通过直接制裁打断他国实体产品和资金链,另一方面,以次级制裁威胁跨国企业和金融机构遵守制裁规定,切断第三方与受制裁实体往来,加大制裁力度。
2.1.3 借口三:反垄断、反洗钱、财务合规等经济犯罪防治
反垄断、反洗钱、上市公司财务合规等也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常用借口。
1)反垄断领域,基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美国法院获得管辖国内外垄断事务的权力。
1980年铀卡特尔案中,美国只许本国垄断而禁止他国垄断行为。彼时美国对外国铀生产商关闭了占世界铀市场70%份额的美国市场,因此外国铀生产商成立卡特尔,联合限制美国铀产品在美国境外的销售。而美国政府和法院则以此指控外国铀生产商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美国生产商利益,并判决外国企业对美国生产商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
2)反洗钱领域,基于《爱国者法案》,美国相关部门可肆意核查在美开立代理账户的银行账户明细,依据该法案,法院可向任何开设代理账户的外国银行发出传票、核查或冻结该账户美国境内外所有资金,该条款通常与金融制裁联用。
英国汇丰银行洗钱案中,美国将反洗钱与违反制裁规定联用。2012年美国参议院发布《美国在洗钱、贩毒和恐怖组织融资管理的缺陷-汇丰案例》调查报告,指控英国汇丰银行为叙利亚、伊朗等制裁国家提供资金交易通道和为墨西哥毒贩提供金融服务。最终汇丰银行支付了19.2亿美元才得与美国监管当局和解。
3)以促进上市企业财务合规为名,基于《萨班斯法案》,美国可管辖所有在美上市企业,即使其在美国没有经营活动。由于条款多且复杂,企业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内部控制建设,对于版图庞大、业务分散的跨国企业成本极高,完全满足内控要求难度大,因此容易被监管机构找出漏洞。根据《法人》报道,国际CFO组织对321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每家美国大型企业为遵守法案404款要求的内控措施,在实施第一年的总成本平均超过460万美元。
2.2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中国的超级“长臂管辖”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中美经济对抗进入白热化阶段,美国恣意使用制裁手段针对中国,挑起贸易与科技剧烈纷争。
从美国打击中国企业的主要目的来看:1)封锁中国当前出口重点产业中的核心企业,削减中国出口、打击中国全球贸易竞争力。电子设备产业是中国对全球出口的主要产业之一,2018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电子设备约占美国此类进口总额的41.4%。美国为扶植本国企业,行政部门以宽泛的“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重点企业展开调查,宣称其违反美国对第三国的制裁或知识产权保护法令,进而管制该类企业。2)遏制中国5G技术领先优势,保护自身竞争力。5G是当前世界各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支撑及竞争焦点,中国华为和美国高通是5G领域两大巨头,且全球普遍认为华为拥有更大优势,华为因而成为美国制裁的重点对象。
为实现这两大目的,美国以常用借口——威胁国家安全、违反美国制裁规定等发难,通过巨额罚金、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发展、技术封锁等方式实现对中国科技领域发展的遏制。
1)巨额罚金重创中国企业经营。2018年中兴通讯缴纳14亿美元巨额罚款及保证金后出口禁令才获得解除,而中兴2015-2017年的净利润总额约为12亿美元,巨额罚金极大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2018年12月,美国OFAC以中国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与伊朗保持商业关系为由,处以277万美元的罚款。
2)限制中国企业海外业务发展,封锁中国5G、无人机等领先技术的海外应用、收紧海外社交媒体限制。美国高度关注科技领域的领先,无法容忍信息科技领域传统优势被挑战。一是联合盟友等封锁5G技术应用,一方面美国邀请“五眼联盟”(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共享情报、协同行动,2018年7月后成员国陆续开始排斥华为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一直企图通过劝说、警告、威胁使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盟友停止使用华为设备。2019年5月,特朗普签署《保障信息与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行政令,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禁止美国使用“国外对手”提供的电信网络设备和服务,剑指华为。二是清退美国网络中的中国应用程序和电信企业,强迫其剥离海外核心业务,2020年8月特朗普签署行政令,以移动应用程序TikTok(抖音海外版)和微信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禁止任何美国个人或实体与二者及其母公司交易。此外,政府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业务,竞购人则主要是美国企业。
3)实行技术封锁,一是以威胁国家安全等名义直接制裁重点企业,美国将部分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清单,限制其从美国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前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机构和个人数目已超200,包括华为、海康威视、科大讯飞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被列入“未经验证实体清单”的机构超过50家,包括中国科学院、同济大学等知名科研院所。美国针对华为的举措更是超常,在初步封锁后制造“孟晚舟事件”,指控华为严重违反美国制裁伊朗法令、孟晚舟作为华为CFO涉嫌欺诈银行,试图予以严厉制裁。二是以次级制裁风险震慑被制裁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其断供中国重点企业,双重夹击下实现对我国的技术封锁和国际供应链隔离。部分供应华为关键零部件的企业恐受到次级制裁而与华为等企业划清界限、断绝往来,如台积电声明若美国禁令不变,2020年9月14日起断供华为。
3 实质:美国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
从美国长臂管辖的实践,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的所作所为来看,长臂管辖背后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一是将美国国内法运用成国际法,侵犯他国的司法管辖主权和司法独立性。美国将国内法的法律效力从美国企业扩张至在美国有经营活动或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甚至是使用美国芯片和设备的企业,几乎覆盖全球80%以上的跨国企业。其长臂管辖看起来合规合法,而实际上其法律依据本身并不合理,是将其管辖权凌驾于他国管辖权之上。按照国际法,各国应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渠道向其他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而美国基于长臂管辖原则,以打击恐怖主义、经济犯罪、核扩散等名义实行域外管辖,本质是绕过正常国际司法协助,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破坏国际秩序的行为。
二是内外有别,压制美国和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以保持自身领先地位。完备的长臂管辖法律体系使美国能以任意模棱两可的罪名调查外国企业的经营和账户信息,获取高额罚金,重创美国企业的竞争者,甚至抢占被制裁实体的市场份额或收购被制裁实体。美国看似正直的“全球执法”行为,均只针对外国企业,尤其是本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对本国企业则不然。如美国政府在限制所有外国企业与古巴交易的同时,批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古巴开展业务,又如法国阿尔斯通反腐败案最终迫使阿尔斯通将电器业务出售给美国通用,均是典型美式霸权的体现。
三是其域外管辖看似司法独立、有法可依,实则受到政府的操纵和滥用,作为美国与企业、与他国政府的谈判筹码。美国号称司法独立,但在众多域外管辖事件中其执法机关不是法院,而是美国行政部门,例如孟晚舟事件和阿尔斯通案中外国企业高管人员的逮捕由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实施。又如“301条款调查”的各种措施和美国牵头“五眼联盟”对华为围剿的外交行为,均远远超出合理的司法程序。美国总统特朗普曾称,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拘押一事有助于与中国达成贸易协议,他将对此案进行干预。将外国企业高管人员逮捕扣押,并以此作为与企业或是与他国政府的谈判筹码,是全然违反司法公正的强盗行径。
4 中国未来如何应对
4.1 国家层面
1)政策方面,为预防和降低制裁所带来的经济、金融冲击,改革开放和完善金融制度仍是重中之重。经济方面,中国应始终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大力改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全球形势愈发复杂下,大力发展“新基建”,促进“双循环”,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与战略空间。金融方面,完善金融制度,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减少对美国主导的支付体系依赖,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国企改革等,使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发展。
2)立法方面,一是制定保护中国企业免受长臂管辖生效的域外适用法律,二是适度建立中国域外管辖法律,为反制美国制裁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规避长臂管辖的域外适用法规,使中国企业在面临美国制裁引发的诉讼时,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予以抗辩。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南非等国均针对美国经济制裁政策的域外适用制定了相应的反制法规。欧盟1996年制定的《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明确禁止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
国际法并未禁止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中国同样有权利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法规则实践,对美国予以反击。包括扩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制定《国际私法典》,明确规定中国民事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完善中国刑法、部分社会法域外适用制度等。
3)行政方面,一是对特定行业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和研发补贴,以维系其生存和促进产业发展,二是要为企业提供关于美国制裁政策的辅导。
对于已经受到美国制裁波及的企业和行业,政府应促进本国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研发,如半导体等,在资金方面应给予帮助、减轻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可考虑继续出台类似《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以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尚未被波及到的企业,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窗口指导。美国制裁政策的域外适用有一定条件,例如产品中美国零部件或技术的比例等,达到相应条件才会被其纳入美国管辖范围,了解相关政策会更好地帮助企业规避经济制裁风险。目前相关部门仅对联合国的制裁政策有一定指导和监督,应进一步加强针对美国制裁政策的窗口辅导。
4)对外合作方面,积极拓展国际经济、金融、外交等方面合作,赢取国际支持,实现“去美元化”、去美国中心化。加强国际多边组织合作,捍卫自身利益,不断争取、巩固支持全球化、市场开放与自由贸易的话语权。加强与欧盟、俄罗斯等经济体的协调,倡导构建公平、包容的全球企业合规治理机制,积极促成其他不以美元为中心或不受美国控制的支付系统如INSTEX的建设、加强中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其他国家如俄罗斯“金融信息传输系统”(SPFS)的互联互通,以合作共赢的实际行动回击美国长臂管辖下的单边霸权主义行为。
此外,针对已制裁企业,可以以打促和,使美国重新回到谈判桌上。例如,中国商务部设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将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列入清单,实质上对照了美国的“实体清单”。
4.2 企业层面
1)针对涉外业务,企业要加强域外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进行业务转移或防患于未然。
面对非刻意针对中国的制裁,中国企业只需注意不要违反美国相关制裁规定即可。即使遭受制裁,也有可能通过缴纳罚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制裁。企业应充分了解美国长臂管辖适用范围,重点关注反腐败、制裁、反垄断等领域的规定,并在内部建立涉美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确保不触及美国黑名单国家或违反相关政策,并通过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安排规避制裁。
2)针对企业被制裁导致的产业链断裂风险,短期大量囤货,长期增强自身研发实力。
短期来看,企业应当在保障自身资金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囤积可能受到美国制裁的、精度较高或较难找到替代品的零部件,并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积极寻找更多替代供应商。华为在美国政府对其实施制裁前几个月,大量囤积晶片、多种被动元件和光学元件,出口管制风险较低零组件囤积了至少3个月库存,风险较高零组件囤积了6个月至1年以上的库存,同时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才能保障受到美国制裁后两年内的正常生产。
长期来看,减少核心技术对外依赖度是企业极限条件下的生存保障,增强自身研发实力才是让美国解封的根本。涉外企业应致力于加强技术、零部件自主化,尤其是在产业线的高精尖领域。当企业的技术无可替代而又是美国所需,美国政府自然会解除制裁。2017年美国陆军司令部以大疆无人机窃取数据为由封禁大疆,2018年8月美国对大疆启动337调查。但芬兰、以色列、印度等国依旧大量购买大疆无人机,美国军方也不例外,2020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针对大疆的337调查最终裁定:不会对大疆发布禁令。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