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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国鸡肉反倾销措施延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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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征收反补贴税,时间为5年。

商务部在2016年第41号公告中表示,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裁定自美国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受到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维持该反补贴措施,为期5年。

根据裁定,针对不同美国企业,中国征收的反补贴税率从4%-4.2%不等,将从8月30日开始执行。

鸡肉纠纷持续7年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今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就中国对进口美国鸡肉的现行反倾销限制,向世贸组织提出控诉。这是美国第12次向世贸组织投诉中国。

当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声明说,美方认为中方在调查程序的透明度、计算美国白羽肉鸡厂商的生产成本、裁定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损害中国国内产业等方面违反了世贸规则,因此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就中方对美国鸡肉的现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进行磋商。

当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还称,现任美国政府已经第12次向世贸组织对中国的行动提出投诉,他还表示,至少和现在一样强硬的手段还会被保留并使用下去。

中美鸡肉争端最早源自2010年,当时商务部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

随后,美国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此案。

2013年9月,世贸组织公布了中美白羽肉鸡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中方随后对该案件进行再调查,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去年6月,商务部收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认为如果停止反补贴反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在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原有措施。

2015年8月和10月,商务部分别就白羽肉鸡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分别进行立案。此次公布的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就是去年8月期终复审的最终裁定。

鸡肉成中美贸易摩擦缩影

鸡肉只是目前中美贸易摩擦中的一个缩影。今年5月,美国将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扁钢最终进口税率提高至522%,因认定其产品在美国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并获得不公平补贴。

对于中国产冷轧钢铁进口,美国商务部维持初裁的265.79%反倾销税不变,但将反补贴税从227.29%提高至256.44%。

7月13日,美国在WTO指控中国未遵守15年前加入WTO时的承诺,取消部分原材料的出口关税。

美国官员表示,中国持续对9种原材料——锑、钴、铜、石墨、铅、氧化镁、滑石、钽、锡——征收5至20%的出口税,从而抬高了这些原材料在中国以外的售价。这是中美两国之间一系列贸易纠纷中的最新一起,同时这也是奥巴马政府第13次在WTO向中国发起贸易挑战。

7月17日,美国又扩大了控诉标的,将中国对铬实施的出口关税措施和对锑、铟、锡等实施的出口配额措施也纳入其中。

除了向WTO投诉中国之外,美国近年来还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征收了10多种惩罚性关税。

商务部公告全文: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

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

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

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补贴税税率如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

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执行

Atrax解读:

国内还是要加强农业工业化,这样产量才能大幅提高,成本才能继续降低,这才是与美国农产品长期竞争的核心力量。

食品保障和军工的重要性,应该是同一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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