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兰涉绿地控股短线交易案 遭证监局警告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格林兰投资企业在因违规买卖出绿地控股遭证监局警告。
证监会表示,在一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25日开盘前,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格林兰)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地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2月25日当日,格林兰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绿地控股”827,300股,期间卖出“绿地控股”50,000股。格林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格林兰给予警告。
《证券法》相关条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文伟 SF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