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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因2亿债券起诉五洲控股 法院: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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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网显示,中信建投基金与五洲控股及其旗下的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因2亿债券纠纷对簿公堂,法院驳回中信建投基金的诉请,建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9月7日,五洲装饰城通过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披露法律文件《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根据《募集说明书》确定的认购、配售规则,五洲装饰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于2016年9月14日向中信建投发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配售缴款通知书》,确定本期债券简称“16锡洲02”、本期债券代码“135860”,截止时间2016年9月19日(起息日),中信建投将该款项支付至本期债券募集账户。中信建投成为本期债券“16锡洲02”、本期债券代码“135860”的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本金2亿元。

2018年9月3日,五洲装饰城发布《关于“16锡洲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披露了“16锡洲02”债券的回售实施办法。

2018年9月12日,中信建投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回售申报,回售数量为20万手(一手为10张),回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回售交易状态为成交,但中信建投基金截止目前尚未收到五洲装饰城支付的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款项。

中信建投基金称, 五洲装饰城不能依照约定支付中信建投基金债券回售款及利息,由于五洲控股系五洲装饰城的全资控股公司,且曾为五洲装饰城在涉案债券出具《担保函》,明确载明“本保证人为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故五洲控股应替五洲装饰城向中信建投基金支付债券回售款及利息。

中信建投基金要求五洲装饰城向其偿还债券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债券利息1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对应的违约金304839.45元、赔偿其为申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本案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并且五洲控股对五洲装饰城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洲装饰城认为,《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作为债券合同关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明确约定了在五洲装饰城违反约定未能就本期债券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应将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据此本案应当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而不是法院管辖。另外,五洲装饰城已经收到多家债券持有人在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资料,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亦先行欲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驳回中信建投基金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发行人五洲装饰城未能偿付到期本金和利息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募集说明书》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明确的违约行为,上述事宜导致的纠纷案件,应当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担保人五洲控股未履行担保责任所引发的争议,根据担保协议及担保函主要内容栏目的第(11)条也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

鉴于中信建投基金是以五洲装饰城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按期支付的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款项而提起诉讼,并要求五洲控股公司向中信建投支付债券回售款、利息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中信建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情形符合《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九节中仲裁条款的约定,故涉案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故法院驳回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退回1117324元案件受理费,由中信建投基金负担5000元保全费。(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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