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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ST中绒未尽责 长城证券康米和与刘逢敏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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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8月30日讯 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对长城证券保荐代表人康米和、刘逢敏的监管函。二人作为*ST中绒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经查明,2016年12月31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的回复公告》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ST中绒的出口退税资质,以*ST中绒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预计对*ST中绒相关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17年4月29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ST中绒2012年度营业收入调减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1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7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2.1亿元;*ST中绒2013年度营业收入调减4.0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39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ST中绒2014年、2015年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

康米和与刘逢敏作为*ST 中绒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2.23 条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2.23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以上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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