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股票

来自多家券商15名从业者"吃"监管罚单 10人被注销执业证书

券商中国

关注

原标题:来自多家券商15名从业者“吃”监管罚单,10人被注销执业证书

证券行业从业者们,应当越来越意识到保护个人职业生涯何其重要。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在官网发布了一份处罚名单:2016年和2017年1-6月,已有15名违规从业人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自律惩戒措施,并被记入协会诚信档案和证监会诚信档案。

上述15人中,有10人已被“注销执业证书”,是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违规行为主要有“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项目的直接或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充分、协助公司实施市场操纵、私自代销金融产品”等。另有2人因“代客理财行为”被暂停执业两年。

10人被注销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惩戒措施分为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两类。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日前中证协将2016年和截止2017年6月对15名从业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在其官网进行了公布,并记入协会诚信档案和证监会诚信档案。

15名被处罚的从业人员中,有10名已被注销执业证书,且三年不予受理执业证书申请。在被中证协注销执业证书之前,多人已被证监会或证监局处罚。这10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项目的直接或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充分、协助公司实施市场操纵、私自代销金融产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2人因“代客理财行为”被暂停执业两年,并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系统。这两人分别是钟佳顺和张其忠。调查显示,他们均存在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构成代客理财行为。

根据中证协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他们的代客理财行为,违反了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 也违反了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去年10家券商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据统计,2016年,中证协共对10家违规的会员机构采取了自律管理措施;对10名在展业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从业人员采取了自律惩戒措施,其中,对7名从业人员采取了自律管理措施,对3名从业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

2017年1月至6月,中证协共对2家违规的会员机构采取了自律管理措施;对14名在展业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从业人员采取了自律惩戒措施,其中,对2名从业人员采取了自律管理措施,对12名从业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

中证协表示,未来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对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坚决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以增强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感。

Tips:《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执业;

(四)注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证券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纪律处分。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公开谴责,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谴责的纪律处分。

采取公开谴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暂停执业,是指协会暂停自律管理对象特定种类执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执业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注销执业证书,是指协会对因在执业证书注册登记或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因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致使未通过年检、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自律管理对象,注销其执业注册登记记录的纪律处分。

前款所称的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是指协会暂停或者取消自律管理对象特定种类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或者取消业务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是指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会员行使部分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部分会员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会员权利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协会对存在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或其承继人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