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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东海证券进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投诉人称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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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件回顾:股民投诉东海证券强制平全仓 致其损失33万

投诉追踪:东海证券称该案件处于法院移交中 将尊重法院审判

2016年12月16日,新浪财经股民投诉平台报道了一起股民投诉,投诉人李女士称,2015年8月股灾期间,因其在东海证券郑州经七路营业部融资融券所买国元证券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按合同应卖出其部分证券以保证其担保比例达证券公司要求,但营业部在其卖出部分证券后却越权强制平其全仓,后期国元证券价格上涨,致其损失约33万元。营业部表示,此次平仓符合合同规定,属正常业务,并称且此事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会尊重法院审理。

日前,投诉人李女士告知新浪财经,称审判现已结束,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表示:

1、融资融券合同第十条关于平仓的约定部分可以明确,在李女士的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即为T日,若李女士在T+2日的上午9:15份足额追加担保物或主动平仓,导致该账户的维持比例低于150%的,东海公司即可以进行强制平仓,即卖出相应的股票以维持比例回到150%。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实施,李女士违约在先,未在T+2日足额追加担保物或主动平仓,东海公司依约进行强制平仓未违反合同规定。

2、东海公司在强制平仓后,卖出股票回笼的资金仍然是回到李女士掌控的资金账户内,李女士可以用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包括重新购买被平仓的“国元证券”,而李女士则用该资金购买了其他股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李女士认为东海公司的强制平仓造成了其经济损失32356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3、原、被告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成立并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按照上述争议焦点确定的内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驳回。

2017年5月9日,投诉人李女士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新浪财经表示会继续关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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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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