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股票

浙商证券现“假章门” “保本协议”不保本

新浪综合

关注

投资者:金光华 所在地:常州 涉及公司:浙商证券

投资人金光华向新京报金融曝光台反映,2015年,在时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建议下,在浙商证券开户并存入5000万元资金,于2015年年底与浙商证券签订《投顾服务协议》。

协议条款中,该协议不保障本金安全。收益分配方面,超出本金的部分,甲方即浙商证券可获得30%的分红,乙方即金光华获得70%;赔偿机制方面,本金亏损部分浙商证券承担30%,金光华承担70%。止损位是亏损总额不超过本金的10%。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

2016年7月,金光华发现该账户亏损1000多万元,浙商证券方面并未按照协议规定止损。多次交涉后,作为补偿条款,苏某提出,在经自己向总部汇报得到认可后,与金光华再补签一份协议,对金光华的账户进行“保本”。此后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书,不过,直到协议到期后的2016年12月28日,原账号已亏损2000余万,金光华并未收到5000万元补偿款。

交涉中,苏某称上述“保底”条款由公司批准,但因亏损太多,总部领导不支持保底。之后,苏某失联,浙商证券认定所签“保底”协议为个人伪造。浙商证券在与金光华的沟通中称,“我司高度重视,已组织了调查。经调查,其投诉所称的协议均不是我司签署,相关印章均系伪造。鉴于该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考虑到本案正处于公安立案侦查阶段,现仍在进展中且尚未结束,故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尚不便透露,请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金光华认为,协议是与浙商证券签订,签订时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和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吴某,亲自上门办理了相关业务。“浙商证券应当按照协议办事。”

求证:

新京报记者拨打了金光华提供的苏某、吴某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未能拨通浙商证券董秘办电话。

遭遇“假章门”的金光华能否得到赔偿?金光华的代理律师陶建东表示,根据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该规定,应认定该份合同是有效的,浙商证券应负有履约责任。”

北京一家律所律师认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律师认为,从金光华提供的材料来看,浙商证券应当履行协议,浙商证券可向苏某追责。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