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基金报多媒体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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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芦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芦民二初字第5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垫付加工承揽款453430.9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6414.6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8.7%,自2008年1月1日算至2014年5月31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从2000年5月份以来,原告凭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生化)提供的图纸,长期为三九生化加工生产装载机配套产品连接法足、制动鼓、驱动外壳、轴承盖、接圈、壳体等铸件。双方业务不断发生和继续,根据双方协议原告长期为被告垫资不少于45万元,加工承揽货款不断结算。随着业务的持续,截止2008年元月11日,三九生化欠原告加工承揽款453430.90元,虽经多次催讨,但三九生化至今未付。经查,三九生化于2010年6月28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7月16日换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加工款453430.9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6414.67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芦民二初字第5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