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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万科事业合伙人制:披合伙人外衣 行控制公司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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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在郁亮掌舵万科,急推事业合伙人制度后,先后有陈东锋、许国鸿、徐洪舸、肖楠、刘爱明、杜晶、袁伯银、肖莉和毛大庆9位高管离开。高官去职与本为推动人才积极性和强化归宿感的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实际效果看起来却是南辕北辙。

7月7日,在万科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宝能提到了万科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万科事业合伙人计划已经持有一定比例的万科股票,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在万科拥有巨大实质权益和利益”。

由此看来,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名为留住人才,实际上是在为万科内部人谋求利益,有内容大于形式之嫌。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万科事业合伙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万科事业合伙人的本质是什么?

万科能否真正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

2014年4月23日,万科召开事业合伙人创始大会,2014年5月,公司启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1320位员工成为公司首批事业合伙人。首批事业合伙人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部权益,委托给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近年来,万科职工以“事业合伙人计划”买入了近5亿股万科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万科作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退市,继而需要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改制程序成为合伙企业,万科可能性比较小。万科及其项目公司都于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万科项目开发公司若是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无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万科事业合伙人的成立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查阅万科2014年和2015年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发现并未有通过上述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记录,这说明万科事业合伙人的持股计划并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而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是股东给予员工的权利,而非管理层,因此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其存在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

盈安合伙从法律上是否真正代表了1000多事业合伙人?

根据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的合伙人并没有万科高管的名字,万科本身也不是合伙人,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能否真正代表了1000多事业合伙人? 一位熟悉《公司法》的法律界人士分析称,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万科1320名员工通过一个信托计划巧妙将资金注入盈安合伙,避开了限制,但也存在未来购入的股权属于谁、谁说了算的问题。

根据万科公告称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代表万科1000多名事业合伙人,通过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公司A股股份,以及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与其合伙人,合伙人之间,错宗复杂的投资与股权结构关系,能否真正避免内幕交易可能性?是否只代表了万科管理层的利益?这些在法律层面都存在极大的疑问。

万科高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违反《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但从万科2015年的财报发现,万科的“盈余公积”的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非常大,远超其它同类地产类上市公司。在过去的十年里,万科每年在分配现金红利前,均计提大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作为企业的积累,在2008年和2009年提取的比例高达65%,在2010年提取比例为50%,在2011年提取比例为60%,在2012年提取比例为50%,在2013年提取比例为30%,在2014年提取比例为40%,只有在2015年提取比例降为10%。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是万科多年来业绩表现良好,并不需要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据媒体调查发现,万科疑似采取了财务调节手法,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从而使得“可分配利润”基数变低,从而大幅减少股东现金分红数,有违反公司法之嫌。

万科管理层资管计划内容大于形式,谋求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由万科管理层实际控制的金鹏和德赢资管计划,实际为一致行动人,早已超过5%的信息披露线,但万科却从未作任何公告,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万科持股计划表面上是将股东与员工利益高度一致化,但却对持股情况不做详细披露,并大比例增持万科股票,据华生爆料,万科管理层共计持股已达10%以上,其实质上谋求的是管理层与员工的利益捆绑,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并争夺万科的控股权,这与股东利益严重不一致,是内容大于形式。

万科员工跟投制度违背自愿原则,涉嫌利益输送

据公开资料称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另一制度就是跟投制度,是指在万科项目层面,除旧城改造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万科所有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必须跟投所在公司所有的新项目。

如果项目经理及一线公司管理层投资万科项目,是否能成为登记成为万科项目公司的股东?假如答案是否定的,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万科年报,2015年万科开放跟投项目47个,跟投投资人成为项目公司的少数股东,通过转让股权形成少数股东权益合计达24.72亿元。万科多个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均在2015年发生变化。根据万科年报,2015年,万科子公司光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就达24.24亿元。

而2009-2015年间,万科如此庞大的股东数量,股东的分红方案,也只有寥寥数十亿。

有媒体报道称,万科强制性跟投制度涉嫌利益捆绑员工,向跟投的管理层实行利益输送。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并不是实际上的企业合伙人制度,它只是披着合伙人的外衣,行控制万科之实,涉嫌损害股东利益,而股东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知法犯法,是对我国法治社会原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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