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骗保案揭秘
理财周刊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张安立 张瑾 徐卓航
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类型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布了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为遏制保险欺诈敲响警钟。
杀妻骗保,虚构保险事故骗保,采用“偷梁换柱”之计骗保,故意自残骗保,伪造交通事故骗保……
5 月下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类型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布了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为遏制保险欺诈敲响警钟。
中保协秘书长助理余勋盛表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案件逐年上升,反欺诈形势日益严峻。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提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价格,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什么是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是保险欺诈行为。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 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 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0 万元的二手车,按40 万元投保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将该车翻入山涧,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保险欺诈的“重灾区”在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以财务报表为计算依据的保险、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人身险方面则主要集中在高额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医疗保险等。
保险欺诈可能演化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投保人骗保,还有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述所列各类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 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保险欺诈“横行”
那么,为何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日益发展,保险欺诈案例的发生却有逐年上升之势呢?
说到底,主要还是“利”字当头。
古人有云,人之初,性本恶。中国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则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
我们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保险合同的最终受益者。由于投保人有风险转嫁的需求才有保险的存在,同时由于保险毕竟是以大数法则为基本原理,这就决定参与保险的成本(交付保险费)与收益(获得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之间,是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比例关系。有3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冒着杀头的危险,更何况千倍、万倍的利润。总之,产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的唯一动因,就是谋取巨大非法利益。
透过上述种种欺诈谋骗表象,不难发现其实质是同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险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蒙混诱骗保险公司,力求获取高于保险费若干倍,乃至几十倍的保险赔付金。
反保险欺诈,“两手”都要硬
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频发,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方面的主观动机不良,恶意“逐利”外,也有一些其他客观因素。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本身不够规范,保险公司管理漏洞过大,甚至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如车险中介,甚至投保方)为了利益互相勾结等,包括整个社会缺乏诚信制度约束、民众法制观念淡薄等,也都是重要诱因。
想要遏制保险欺诈愈演愈烈的势头,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应该携起手来。消费者不要贪小失大,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将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
保险公司方面,则应更加合理地设计保险产品,同时完善投保、核保和承保手续,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调查和保险标的的核实工作。
国际上保险实践表明,保险欺诈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特征。诸如在短期内连续多头主动投保,累加的保险金额与其实际所需的保障要求不相宜,定期支付的保险费支出在其收入水平中占过高比例,或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高额投保,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而被保险人又非亲笔签名的……
针对保险欺诈的这些共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应严格实行投保真名制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
在承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还应严格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避免化名或借用证明文件之类事情的发生,尽可能减少人为破坏保险标的的几率。
人身保险则应注重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可保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正常的投保动机,保险金额是否适度。据悉,下一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在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指导下主要开展以下方面反保险欺诈工作,包括成立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建立车险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制定《反保险欺诈指引》、推进反欺诈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建设等,努力遏制保险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