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来袭!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再度征求意见,哪些机构将受影响?

2020-01-21 20:45:19 作者:

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再度征求意见,联合贷款、助贷等业务或将遭遇强监管。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监管部门正在小范围内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再度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与此前2018年11月流出的上一版暂行管理办法相比,新版的暂行办法在多个维度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了联合贷款模式下各方出资比例的硬性限制,增加了部分弹性指标,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银行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模式,明确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指出,站在消费金融行业视角,此次暂行办法释放了积极信号,不再强调一刀切地整体限制,而是更多地放权给地方监管机构。这表明,2020年消费金融调控政策主要体现在结构上而非总量上。办法出台后将继续压降非持牌机构发展空间,持牌机构仍有望保持较高的增速。

两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范畴

适当放宽跨区域经营限制

首先,从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来看,本次暂行办法与前版并没有太大区别,主要还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基于风险数据、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不同之处在于,本次的暂行办法将两类贷款明确排除在了互联网贷款之外。其中,第一类为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第二类则是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之所以将上述两类贷款排除在互联网贷款的范畴之外,是因为其风险因素相对可控。

其次,本次的暂行办法适当放宽了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从表述上来看,办法对于地方法人银行的定位依旧主要聚焦于服务本地客户。但和前版有所不同的是,本次的暂行办法对于银行跨区域展业并没有明令禁止,而是要求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同时,删去了“地方银行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这一硬性的比例指标。这也符合此前对于助贷业务异地授信谨慎管理但不明确禁止的监管思路,给银行互联网贷款异地展业留下了更多发展空间。

此外,办法还明确,若地方银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展业,则不属于跨区域经营;同时,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机构也不在约束范围之内。这意味着,目前已经开业的18家民营银行,将不会受到此项条款的限制;其余没有物理网点、主营业务在线开展的银行亦不受限。

单户个贷授信额度上限30万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方面,办法第五条明确,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这也是本次办法中最为严格的定量指标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办法出现之前,浙江银保监局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均曾提出过消费信贷业务应坚持小额短期的监管导向,但缺乏全局性指导文件。此次办法的出台,将给地方监管机构提供上位参考文件,利于实际执行。

同时,此前地方监管机构对小额短期提出的定义性指标相对宽松,例如原北京银监局在2014年提出的要求为原则上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10年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在本次办法中,上述指标的定量标准更加严格。目前,市场上仍有多家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存在18期、24期乃至36期的选项。可以预见的是,在本次新规落地后,上述产品均需做出相应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同时明确,消费金融公司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而对于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即银行被赋予了一定的授信额度调整权。但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以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模式将不复存在。

非持牌机构不得参与联合贷款

取消各出资方比例限制

除重申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联合贷款的定义,即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这意味,银行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也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参与联合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贷款资质,非持牌机构将不得参与联合贷款业务。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将因此得到更加充足的发展空间。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办法中,监管层面对于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硬性要求得到了取消。在此之前, 监管明确要求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而在本次办法中则规定,联合贷款限额和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的制定权限将交付给银行高管层。同时,银行需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将联合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加强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这意味此后在经营联合贷款业务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监管便可以针对银行高管处罚,进而压实银行高管层责任。“对于监管而言,是否一定要设立一个硬性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限制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在于风险问题的防控。”

黄大智指出,相比硬性的监管指标,柔性监管更符合当下对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需求。并且从实际的经营情况来看,对联合贷款限额和出资比例设立硬性指标的可操作性也不大。“通过银行高管层制定上述限额和比例指标,只要银行与机构双方能够有效控制好风险,那么实际上问题就已经解决了。”

限制大额个贷、消费贷套现行为

合作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息费

针对银行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本次办法首先明确了合作机构的定义和范畴。办法规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从范围上看,本次办法将电商、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也纳入在内。在准入方面,明确要求实施名单制管理,而且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

其次,对于银行的核心业务,办法再次重申不能外包,同时将“核心业务”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具体来看,办法提出,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同时,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

此外,办法规定,银行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具有明确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受托支付。所谓受托支付,即银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资金挪用风险。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有效防范套取银行大额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发生。

同时,办法规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对此,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军表示,本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科技服务机构、联合贷款机构与合作机构的区别,影响最大的是除联合贷款机构以外的其他合作机构,像蚂蚁金服、陆金所、平安普惠都会受到影响。在此之前,银行在和其他机构合作时,往往会结构对方直接或变相的增信服务。新规定出台将会对此予以规范。

而对于第三方合作机构到底应该如何合法合规的收取费用的问题,此次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马军表示,这意味着合作机构将不能向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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