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阜新银行被"白银"闪瞎眼 骗子瞒天过海骗贷2.73亿

2019-02-14 23:45:53 作者:

  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损失8000万;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贷款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损失5765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用锌冒充银,分别向阜新银行和兴业银行质押贷款,共骗取2.73亿银行承兑汇票,造成两家银行损失近1.4亿元。

这么近乎不可能的事情就在银行发生了!其中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损失8000万;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贷款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损失5765万元。

生活比电影更精彩,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看一看,骗子究竟如何动手,两家银行又是如何被骗的?

骗了两家银行 又坑了三家公司

根据裁判文书,刘某某1969年出生于辽宁沈阳,原系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间,刘某某与杜某某两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分别骗取阜新银行和兴业银行贷款,造成两家银行实际损失近1.4亿元。

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刘某某作为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杜某某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李某5将汇票贴现后归还所欠李某5的欠款及利息等,致该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刘某某与杜某某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29273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贷款并获得总额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除了银行贷款诈骗,两人还牵涉到合同诈骗。

2014年4月,刘某某作为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17781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与受容某公司委托的广发银行本溪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000万元后,同年4月30日给沈阳天行健道然商贸公司的光大银行账户转款2140万元,给北京广垠无疆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500万元,给苏家屯正飞房屋维修队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360万元。容某公司收到宏辉公司支付的利息共计1202352.63元,致该公司实际损失3880万元。

2014年5月,刘某某与杜某某以冠鼎公司名义并以宏辉公司作担保,以事先购买的21293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与张某1签订借款协议书并骗取其5000万元。同年5月21日张某向某公司的兴业银行账户转款450万元,5月28日张某1受宏辉公司委托向海洋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550万元,代替其偿还欠款,致张某实际损失5000万元。

2014年6月,刘某某与杜某某以冠鼎公司名义并以宏辉公司作担保,以事先购买的13527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与刘某1签订借款协议书并骗取其3000万元。同年6月13日、18日刘某1向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400万元,刘某1受宏辉公司委托向海洋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500万元,代替其偿还欠款,致刘某1实际损失2900万元。

几十吨锌冒充银 如何瞒天过海?

稍有化学常识的人都知道,锌和银的差别还是很大。那么,骗子刘某某又是如何漫天过海骗了一家银行,又骗了另外一家银行?

根据裁判文书,刘某某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让初中同学李某2、战友张某2和晋州市银丰锌品加工厂老板高某1制作锌锭。

锌锭有了,刘某某下一步就是如何在验货过程动手脚来漫天过海。

据被害人宫某的陈述,验货(质押物)的过程中是这样的:

我方随机抽取3块银锭,由宏辉公司的员工负责切割。我同事欲捡起掉落在地上的割角儿,对方员工提出割角儿温高,待冷却后再将割角儿交付我方拍照保存,此过程由我及白某1全程监督。当日我方将三个割角儿拿去鉴定,检验结果为白银纯度大于99%。

据另外一个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

2014年6月11日,我经王海东介绍,在冠鼎公司的办公室见到杜某生,其想以13527千克纯银作质押向我借款3000万给冠鼎公司,宏辉公司作担保,月息2%,期限三个月。杜某生对我说其是冠鼎公司和宏辉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借款实际上归其个人使用。

杜某生向我出示了冠鼎公司从葫芦岛强盛金属有限公司购买该批银锭的《销售合同》及强盛公司出具的该批白银的权属证明和质量证明书。

同年6月13日,我去验货,对方公司的丁某、刘某某、刘某2及两个工人在场。我从宏辉公司的库房里拿出一块儿银锭,刘某某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后拿割角儿做鉴定,两个工人背对我切割银锭。

刘某2对我说:“大哥,你往外站点,别崩你身上火星儿。”我往外走几步,割角儿工人和刘某2将我挡在外边故没看到切割过程。

据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

冠鼎公司和宏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生诈骗我5000万元,冠鼎公司的法人是丁某,宏辉公司的法人是刘某某。2014年5月我经王海东介绍认识的杜某生,其想以21293.013千克纯银作质押向我借款5000万给冠鼎公司,宏辉公司作担保人,月息2%,期限三个月。

我从库房里拿出一块儿银锭,刘某某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后拿割角儿做鉴定,两个工人背对我切割银锭,刘某2对我说割角儿时有火星就没让我进去,我没看到切割过程。

我拿割角儿到辽宁省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金属含量99.9%的白银。

同年7月15日,杜某生未向我支付利息也找不到其人,借款给杜某生的刘某1也找不到其人。我们对存储在中外运的质押物重新抽样鉴定,鉴定结论是锌。可能是在中外运割角儿时银锭被掉包了。

来看看是如何掉包的。

据裁定文书内容,曹某是刘某某的员工,据他的证言:

2013年开始,刘某某和刘某2陆续找我去公司为取样割过四、五次角儿,最后一次割了16个角儿。

他俩告诉我切割的是银锭,刘某某还让我别多问,按照他们的要求割角儿。我在杜某生、刘某某及杜某生秘书张某3的办公室都割过,刘某2希望我尽量每次割的角儿都一样,割下来的角儿都被刘某2拿走了。

我到中外运割过几次角儿,每次刘某某、刘某2、金增发还有个被称为“高某3”的人在场。每次去中外运割角儿的前几天,刘某2都找我先到公司割角儿,然后再到中外运割角儿。

刘某某在他的办公室告诉我按照前几次在公司割角儿的大小切割,在中外运割角儿时我发现切割的金属很硬,与在公司割的金属不一样,刘某2和刘某某不让我瞎问。

我按照他俩要求割角儿的大小切割,每次快切割完时“高某3”戴手套将割角儿直接掰下来扔给对方,我发现“高某3”扔在地上的角儿与我现场切割的金属不一样,他扔的应该是我之前在公司里切的角儿。

我在中外运现场切割的金属比之前在公司切割的金属质地硬、颜色发青并有黑点。

在中外运现场没人发现高某3扔出去的角儿与我切割的金属不一样,刘某某和刘某2不许我多说话,我第一次在中外运的仓库中割角儿就发现“高某3”掉包了。

阜新银行和兴业银行如何发现被骗?

据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经理的证言:

2013年10月宏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生以34000千克银锭作质押向我行申请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经我行审贷会审议通过后,阜新银行沈北支行与宏辉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4年4月9日我行与宏辉公司、中外运对宏辉公司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进行盘库取样,放贷前我行对该批银锭进行割角儿取样,经鉴定银含量不小于99.99%。

同年4月15日我行给宏辉公司签发一笔票面总额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80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给宏辉公司的授信是800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6日还款。

2014年9月我行发现杜某生已出国并失联,后来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分别起诉宏辉公司导致其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被查封。承兑汇票到期后,宏辉公司尚未归还敞口金额8000万元。现我行得知该批银锭是假的,故到公安机关报案。

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的证言:

2014年1月宏辉公司以29000千克白银作质押,从我行开出一笔7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同年6月又开出一笔4530万元的承兑汇票,期限均是六个月。汇票到期后找不到宏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生,尚未归还敞口金额5765万元。

我与公司同事于某、刘某4、闵某在中外运公司检验质押物时,宏辉公司的刘建革、刘某2也在场,曹某和另外一个人在集装箱里负责割角儿,他们说有火星,让我们在集装箱外看着,所以没看到割角儿过程,我们拿他们给的割角儿到中科院下属的金属检测中心做鉴定。

后来公安机关找到我们说宏辉公司可能存在诈骗犯罪,故我行对宏辉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白银重新鉴定,才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贵金属骗贷不止一例 19家银行被骗贷款190亿

实际上,利用掺假贵金属向银行骗贷的案例不止一次。2018年2月,原银监会就公布了一起百亿黄金骗贷案的处罚。

这一次的案由,按银监会公告,系由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而全面排查中发现的。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陕西、河南原银监局依法查处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其中,陕西方面对辖内涉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河南方面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

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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