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假保单诈骗案!新华保险原经理助理私刻公章诈骗千万,还找人假扮公司经理丨金融法眼

2021-05-11 20:19:47 作者:金融研究院

文/黛安娜

  再现假保单诈骗案!

  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朱某富在明知新华人寿济宁中支团体部原经理助理郭某菊采用虚构保险业务、私自伪造公章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仍提供帮助,导致多人被骗购买假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富仅是郭某菊发展的业务员之一。2012年至2017年11月,郭某菊通过朱某富等业务员,共计骗取133人,总金额为1067.387万元。最终,郭某菊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朱某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

新华保险原经理助理私刻公章、伪造保单

  《金融法眼》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2年至2017年,新华人寿济宁中支原经理助理郭某菊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早已停售的保险业务“裕祥团体年金”等,私刻公章、伪造保险凭证,骗取消费者巨额财物。

  2004年3月,新华人寿济宁中支开始在济宁市销售“裕祥团体年金”保险业务,该业务投保范围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方式为趸交,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值得注意的是,该业务于2006年3月份停止销售。

  之后,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全省机构印鉴进行了清查,于2008年3月27日将相应印鉴尽数销毁。其中就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

  该案当事人郭某菊于2005年3月份在新华人寿济宁中支团体部工作,先后任业务员、经理助理。2013年8月份,郭某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新华人寿在《济宁日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2年至2017年11月,郭某菊在明知新华保险该业务已停售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业务员朱某明等十余人为其发展客户,购买其伪造的“裕祥年金”及“团体裕祥年金”保险业务,并加盖其伪造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印章,骗取133人财物总计1067.38万元。

  2017年11月17日,新华人寿济宁中支某职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7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并对其网上追逃。2018年4月13日,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宁站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郭某菊抓获。同年12月2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表示,郭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业务,伪造保险凭证,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菊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并责令郭某菊退还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028.24万元。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另一则文书显示,朱某富作为郭某菊所发展的业务员,明知郭某菊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联络帮助。该文书显示,郭某菊曾为获取朱某富等业务员的信任,还曾上演过找人“假冒经理”的戏码。

为获取信任找人在新华保险办公室“假冒经理”

  据文书披露,2015年3月业务员汪某因郭某菊兑付保险不及时,便提出要见新华公司的领导,郭某菊应允后,汪某与另一业务员任某及朱某富一同前去。可谁知,这位“领导”竟然是郭某菊找人假冒的。

  从朱某富2018年5月9日询问笔录可知,2015年,郭某菊曾要求朱某富去新华保险公司,表示新华公司的领导会给朱某富等人解释该业务。于是,朱某富、任某及汪某一同前往兴唐大厦17层新华保险公司。

  郭某菊将朱某富一行人领到新华保险某办公室后,介绍了一位30多岁左右的男性与三人认识,并说“这是我们的领导”。该“领导”对三人表示,“团体裕祥年金这个业务一直都是合规合法的,放心做就行。按照保监会的说法是有些违规,不合行规。你们放心,资金是安全的。”

  而据该“领导”询问笔录显示,其于2005年9月到2007年12月在新华保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个险团体销售。与郭某菊有正常业务联系,曾销售过裕祥团体年金、学生险、团体意外险等。2015年3月左右,郭某菊请其帮忙以领导身份解释团险延期兑付的事情。当时,该“领导”已就职于太平保险公司,并且该“领导”表示已知裕祥团体年金于2006年就停止销售。

  后经郭某菊安排,某天天黑后,该“领导”进入新华保险公司行政办公区一间办公室里,与郭某菊一同迎来汪、任、朱姓客户。郭某菊向三人介绍该“领导”身份后,便让该“领导”解释延期不兑付的原因。

  据郭某菊笔录披露,在“假冒经理”事件后2个月左右,朱某富获知郭某菊所提供的保单为假后,仍与郭某菊共同召集王某、袁某等人,促使其直接联系郭某菊为其开展假保单骗款。

共犯被判共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富为郭某菊发展代理“团体裕祥年金”等保险业务,一般为三年期,客户按18%直接扣除分红利息,而该保险凭证则仍以全部本金作为投保交费额,领款标准以投保额到期金额领取。

  朱某富以全部本金的3%至5%扣除佣金,余款全部交予郭某菊,再由郭某菊为客户出据其伪造的投保凭证。之后朱某富为扩大业务,又先后发展任某、王某、袁某等为其下级代理商,并收取1%至2%代理费。

  对此,郭某菊询问笔录指出,“朱某富交给我钱后,我做假保单给他,又刻了假章,打印假合同。”“2012年朱某富拿着一份我给他的保单,到保险公司查询保单,(这个章是我私刻),没查到,给我打电话,我说: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你查不出来。”

  之后,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富在明知郭某菊所卖保险合同为假的情况下,仍然为郭某菊介绍业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富在获知其被郭某菊利用实施诈骗行为后,无论是基于对他人介绍却被郭某菊利用而产生的义务,还是基于社会道德和良知,均应向被其介绍的人如实披露。

  法院指出,“其自私自利,自作聪明,利用犯罪,以图自保,结果得不偿失,可基于被告人的该主观恶性,酌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朱某富与郭某菊共负退赔责任,将违法所得的243.83万元退还给各被害人,并判处朱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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