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监管罚单,揭开一桩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违法放贷腐败旧案。
10月8日,金监总局上海监管局公示多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三张直指上海农商行。具体来看,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80万元。与此同时,时任该行宝山支行市场二部客户经理的庄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时任该行宝山支行零售市场一部经理助理的顾某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事实上,庄某的监管罚单公示,仅揭开相关案件的冰山一角。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还原了庄某的犯罪经过。文书显示,庄某违规向23家公司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并从石某处收取相关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沪农商行一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超1亿,
多次向他人收取好处费
金监总局上海监管局公披露的罚单显示,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分期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180万元。
与此同时,时任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市场二部客户经理的庄某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
除了庄某,时任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零售市场一部经理助理的顾某某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分期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事实上,庄某相关监管罚单的背后,是一桩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违法放贷腐败旧案。
文书显示,庄某,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因相关案件于202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时间回溯至2019年,彼时7月至2022年11月,三年间,庄某在担任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营业部对公客户经理、市场二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该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审核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贷款中介石某(已判决)介绍的贷款申请人相关贷款材料存在虚假财务数据的情况下,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违规审核通过上述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在贷款发放后,多次从石某处收取好处费。
据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经查,庄某共计违规向23家公司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并从石某处收取相关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
此外,经法院查明,上述23家涉案公司在申请贷款期间提交的材料经审计均含有虚假财务数据。据了解,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共有8家涉案公司贷款逾期未偿还,涉及金额共计2100万元。
首贷、续贷金额不应重复计算?
法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
从判决结果看,一审法院判定,庄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然而,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庄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庄某有检举揭发行为且认罪认罚,原判决对庄某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认定不当,23家公司贷款中首贷、续贷金额不应重复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庄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与此同时,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庄某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续贷的问题,法院指出,庄某经手的上述23家公司贷款申请材料中,均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上述贷款存在续贷情况,但续贷中的还本续贷属于两次独立的贷款,无还本续贷则是在前一次及新提交材料基础上的再次贷款,庄某在审查上述贷款及每次续贷过程中,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均属于违法发放,且均系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故不应扣除相应金额,原判依法认定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庄某的检举揭发情况目前尚未查实。
因此,对于庄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上述法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客户经理要求银行支付十年绩效薪酬
在上述案件终审裁定后,庄某与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也尘埃落定。
从庄某的任职经历看,相关判决书显示,其于2012年7月进入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从事信贷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00元/月,按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后续签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6月21日,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向庄某发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通知书,内容为庄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正式逮捕,决定自2023年6月9日起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向庄某出具退工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争议的焦点则在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以庄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庄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庄某亦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支付其201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绩效薪酬,为145325.40元。
对于上述支行应否支付庄某绩效薪酬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劳动者两年内工作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超出两年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庄某于202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且未就2018年以前存在未支付完毕的绩效薪酬提举证据,而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主张止付的绩效薪酬由2022年绩效薪酬、递延账户支付期限三年内的金额构成,与《管理规定》第九条等内容相符。
此外,生效刑事判决载明庄某所涉事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依此主张止付相应期间的绩效薪酬,符合相关规定。故就庄某主张的绩效薪酬,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支付庄某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8750.06元(已履行);二、驳回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庄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二审法院。不过,庄某最终败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同时,认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