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下旬,国际金价在到达历史高位后骤然回调,剧烈波动之下,不少个人投资者遭遇亏损,辽宁庄河的任某便是其中之一。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任某在某银行庄河金都支行开通“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业务后,自1月26日起累计买入224克黄金,成本28.11万元;然而受行情影响,1月30日清仓卖出仅得26.76万元,亏损1.35万元。
任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作出投资决策,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黄金买入、卖出业务均为本人操作,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5天买卖224克黄金亏损1.35万
投资者向银行索赔
2026年1月25日上午,任某来到某银行庄河金都支行营业厅,申请开通“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协助完成了业务协议的线上签署。
据判决书记载,该业务协议第4.2条载明:“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协议签署过程中,系统提示客户注意协议中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任某在点击确认后完成了协议签署。
在随后的5天里,她进行了多次买入和卖出操作。
1月26日,任某先后以1156元/克、1156.5元/克价格分别购入1克、10克黄金;1月28日以1191元/克的价格再次购入10克;1月29日操作更为频繁,分8笔共买入203克黄金,单价集中在1254元/克-1266元/克。
至此,任某共持仓224克黄金,买入总成本为28.11万元。
行情在1月30日快速迎来拐点,国际金价暴跌,任某选择当日集中清仓,分两笔卖出合计224克黄金,成交单价分别为1201元/克、1187元/克,卖出总收入为26.76万元。
因购买“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她共计亏损13525元。
亏损发生后,任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及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未对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监管强制要求双录、未充分揭示风险、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等。
她主张,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其在风险认知完全缺失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最终出现大额资金亏损。任某依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135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谁该为这笔黄金投资亏损买单?
法院称投资者自行决策、风险自担
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受理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某银行大连庄河支行提出了三点主要抗辩理由。
首先,任某的操作系通过银行手机APP自主进行,银行均未参与也不知晓,亏损系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属于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银行方面指出:“黄金属于贵金属投资产品,并非股票或基金,黄金市场价格与国际形势、汇率、战争等直接关联,为规避某类重大风险而长期持有或投资。而原告投资黄金,类似炒股,快买快出,在短期波动下采用了错误的投资策略,进而产生损失。”
其次,银行认为贵金属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理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亦就无须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适当性义务规定。此外,任某的买入行为在《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之前,该办法不适用于本案。
第三,银行强调,贵金属未强制要求采用双录政策,银行在《存金通2号业务协议》第一页第一段以及4.2条内容均对贵金属投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系自愿开通“存金通2号”业务,开通业务过程中,业务协议条款亦对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银行不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她于2026年1月26日至1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APP进行的多次买入卖出操作,均系本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任某要求银行承担“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产生亏损1352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元由任某负担。
投资亏损赔付并非一概而论
依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客户在投资中遭遇亏损,银行到底该不该赔?这一问题始终是金融消费纠纷中的热议焦点。
根据司法实践,金融机构若存在客户风险测评缺失、客户与产品风险错配、风险告知说明不充分、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误导销售、代客操作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并导致投资者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投资损失由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所造成,那么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在过往司法判例中,银行因履职疏漏被判赔付损失的案例同样不在少数。
例如,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员工米某平代生病的老年客户操作黄金账户,致其亏损超5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客户自行承担50%的损失;在剩余50%的损失中,米某平承担70%,即176.79万元,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承担30%,即75.77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发布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显示,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理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占比约52%。
副院长徐东表示,审理此类纠纷法院会依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依法查明金融机构已充分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综合考量金融投资者自主投资、市场正常波动,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守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金融行业经营秩序。
商业银行动态调整黄金投资通道
黄金积存业务已增设风险测评门槛
据了解,2026年以来,国际黄金走出了一轮暴涨暴跌的“过山车”行情。金价自年初一路冲高,1月29日逼近5600美元,随后急速回调,3月23日一度失守4100美元。此后金价快速反弹,一度重回4500美元上方,随后整体进入深度调整阶段。大量跟风入市的个人投资者在高位追涨、低位割肉,损失惨重。任某的遭遇,正是这一市场背景下的典型缩影。
面对金价的异常波动,银行也及时调整了风险管控措施。从2026年1月下旬开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行密集发布公告,从上调积存金起购金额、提高贵金属延期合约保证金比例等维度,收紧个人贵金属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醒客户进一步做好市场风险防范。
其中,在任某开始“存金通2号”交易的1月26日,该银行发布公告,宣布自1月30日起对个人客户参与存金通黄金积存业务增加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准入条件,要求客户取得“谨慎型”及以上的评估结果。
该行还于2月2日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密切关注行情变化,合理控制持仓规模,有效防范市场波动风险。
进入3月,随着金价高位震荡加剧,银行的收缩措施进一步升级。邮储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全国性银行先后宣布,将逐步退出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持仓平仓或库存卖出。平安银行则自3月11日收盘后,将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所业务Au(T+D)、mAu(T+D)、Ag(T+D)合约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0%。
5月以来,伴随市场波动收窄,多家银行再度调整积存金业务,方式包括下调风险评级、放宽投资准入、延长交易时间,以及推出手续费优惠。
例如,工商银行自5月19日起将如意金积存业务的产品风险等级调整为R2-中低风险,对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下调至C2-稳健型及以上——而就在四个月前,该行才刚刚将准入要求提高至C3-平衡型。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表示,黄金在个人资产配置中的角色定位应是组合的稳定器而非短期的投机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冲其他大类资产的波动、帮助组合提升整体稳定性。在他看来,黄金投资需坚守“不杠杆、不追涨、不超配”的基本原则,以长期配置心态穿越短期波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