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被称为“全国首例违法放贷入刑案”的金融旧案,在时隔多年后再度引发关注。
2026年5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发布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对某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桥西支行”)的两名前员工岳某林、田某涛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源于发生在桥西支行的一起重大违法发放贷款案,从两笔违规贷款的发放起步,到民间过桥资金方介入,再到借款人“倒贷”骗局暴露、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入刑,直至监管机构追加顶格行业禁入——这场风波从2012年案发至2026年监管追责,跨度长达14年。
岳某林的辩护律师康君元2017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银行后续没有续贷,帮忙过桥的一方收不回借款,最终却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入刑,这样的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涂改发票、租借煤场
伪造资料骗贷2700万元
案件始于2012年。桥西支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岳某林和公司部经理田某涛先后经办了两笔贷款业务,总金额合计2700万元。
第一笔发生在2012年8月,石家庄悦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生申请贷款1200万元,但他手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仅有约700万元,远不足以支撑贷款额度。
王某生的做法是,将真实发票复印后,用小刀刮掉复印件上的数量、金额等关键文字,重新填写更大的数额后再行复印,反复操作后将6张发票的700万元伪造成1300万元,组成贷款资料提交银行。
王某生供述称:“信贷员岳某林虽然没有明着说让我去伪造,但我一开始就跟他们说过增值税发票数额不够,岳某林说让我自己去想办法。提交贷款资料时,银行信贷人员仅看了一眼,未要求提供原始票据进行核对。”
同年10月,石家庄林昌矿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操作也暴露出严重的造假问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婷此前已在工行石岗支行申请过贷款,却因银行考察时发现“林昌煤业”的招牌有新改痕迹,怀疑煤场权属存疑而未获放款。
经人介绍,安某婷转投桥西支行,用55万元租用了他人的煤场,甚至连煤场内的存煤和设备都一并借用,自己冒充老板,煤场真实主人则假扮其下属配合考察。
此外,桥西支行原职工孙某宏在安某婷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安某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万元。
安某婷供述称:“银行流水、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这些资料我不知道怎么造假,还是孙某宏和岳某林告诉我到复印店里根据别人的资料改改之后再提供给银行。”
孙某宏在自辩中称:“我感觉给她跑前跑后的,她给我点钱也是应该的。”
2012年8月和10月,桥西支行先后向悦坤公司和林昌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和1500万元。到了2013年6月和9月,两笔贷款陆续到期,但借款人均无力偿还本金。
虚构续贷承诺设局
千万元民间借贷血本无归
贷款到期后,桥西支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联手启动了一场“倒贷”操作。
所谓“倒贷”,是企业从民间拆借资金先行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待银行续贷成功后,再用新贷款归还民间借款。
王某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民间资金方霍某,先后两次与她签订借款协议,共计借款850万元。
霍某在借款过程中多次要求核实续贷的真实性,当面或致电向岳某林求证:归还银行贷款后,桥西支行能否为王某生继续发放贷款。
岳某林为了收回自己违法发放的1200万元贷款,隐瞒悦坤公司实际已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真相,向霍某虚假承诺“归还贷款后即可继续发放贷款”。
田某涛也在霍某到办公室求证时表示:“没问题的,李行长亲自交代,肯定能贷出来。还了就可以续贷。”
王某生用于抵押的“煤炭”,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5000吨煤矸石作价仅为8.5万元。另一套抵押房产在王某生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被他拿到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公司再次抵押了120万元。
林昌公司安某婷采用了类似手法。她在2013年9月和10月两次向霍某借款共1100万元,实际到账964万元。抵押的煤炭经物价部门鉴定,仅值245万余元。霍某同样向岳某林核实续贷事宜,得到了相同的承诺。
两笔贷款归还后,桥西支行均不再继续为两家公司发放贷款。
安某婷后来陆续归还了225万元借款和20万元监管费,并将一套已付53万余元首付的房产抵押给霍某,处置后仅收回30.7万元,至该案二审判决时仍有约708万元未能归还。王某生从霍某处骗取的资金中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笔款项也未能归还。
历经多轮司法审理
金融监管“旧账必追”
霍某报案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最初于2014年8月起陆续对王某生、岳某林、田某涛、孙某宏四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6年5月,安某婷被赞皇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后,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银行公职人员提起公诉。
2017年5月,赞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生因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岳某林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田某涛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孙某宏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6月29日,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维持了对王某生、田某涛、孙某宏的定罪量刑,但对岳某林的合同诈骗罪刑期从六年调整为三年。最终,岳某林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岳某林再次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重审一审判决。主要裁判要点为:认定岳某林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据媒体报道,此前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6年间,全国法院公开审理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共计684起。多位业内律师指出,岳某林、田某涛案是全国首例银行职工在成功收回违规贷款后,因虚构续贷承诺协助借款人骗取过桥资金,同时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定罪判刑的案件。
岳某林的辩护律师康君元2017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借款人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银行后续没有续贷,帮忙过桥的一方收不回借款,最终却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入刑,这样的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2026年5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岳某林、田某涛因在2012年银行机构工作期间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行为,拟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按照刑期计算,岳某林、田某涛二人相关刑事制裁现已执行完毕。在刑事处罚终结后,监管机构仍追加了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金融监管“刑事追责与行政惩戒并行”的全链条追责模式,彰显了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监管导向。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监管从严是大势所趋,尽管目前终身禁业的案例多涉及过往“旧账”,但仍然反映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态度和决心。未来数年内,此类罚单数量仍有望继续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