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投资者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亏损超85万元,银行应担责吗?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理财纠纷案件,对这一争议作出了司法裁判。71岁的王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的热情推荐下,投入200万元购买了一只中高风险基金,持有两年半后赎回产品时,本金亏损金额高达85万余元。
当王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银行方面曾辩称,王女士的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且交易通过其手机银行自主完成,亏损理应自负。然而,法院经过详尽审理后,并未采纳银行的说法,反而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的全部本金损失。
风险测评疑似遭人为干预
稳健型老人被“升级”为成长型
71岁的王女士前往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热情地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基金产品,并口头告知“风险不大、比较稳健”。
当银行系统显示王女士的风险测评等级为“稳健型”,不满足该中高风险产品的购买条件时,理财经理并未就此停止推介,而是指导她次日重新进行测评。
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的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
随后,在该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该基金。
持有该基金近两年半后,王女士选择赎回产品,却发现本金出现巨额亏损,最终赎回金额较初始投入的200万元,亏损金额高达85万余元,亏损比例达43%。
这一结果与理财经理最初推介时“稳健”“风险不大”的表述存在巨大差距,王女士认为,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误导行为,未依法履行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义务,导致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监管要求,风险测评应当由投资者独立完成,真实反映其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机构不得诱导、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更不得违规开展销售操作。
法院审理查明,就在王女士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她刚刚在银行柜台进行过一次风险测评,彼时的结果还是“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
一夜之间,一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家庭年收入等核心评估要素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吗?答案是否定的。
结合王女士的年龄(71岁)、职业背景、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销售流程规避监管要求
线下推介转线上逃逸“双录”
除风险测评问题外,银行在销售流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样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
王女士购买基金的整个操作过程,虽然是在手机上完成,但身边却站着那位“热心”的理财经理,并且交易地点并非银行网点,而是被理财经理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并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双录”),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然而在本案中,理财经理刻意将老人带离网点,规避了“双录”的监管要求。
法院认为,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基金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监管新规保护“银发投资者”
老年理财需守住风险防控三大原则
近年来,类似的投资亏损纠纷并不罕见。在另一起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底判决的案件中,一位年逾65岁的投资者王某,在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推介下,通过线上方式购买了106万元中高风险基金,最终亏损21.9万元。
该银行同样被指存在线下推介、线上购买以规避“双录”的行为。与王女士案不同的是,王某具备多年投资经验,其自2007年起便开始理财,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有40多笔10万元以上的投资记录,涵盖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法院据此认为,王某对自身投资行为亦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判决银行对其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对一起同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70岁的投资者史某林在某银行泰州分行工作人员的推介下,通过手机银行认购了一只中高风险基金产品,投入200万元,赎回时本金亏损超5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史某林购买该基金时,银行未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双录”,不能证明其已就产品的高风险属性向史某林履行了全面、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存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的过错。
同时,法院认定史某林作为具有既往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自负相应的投资风险。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对史某林的本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些判决反映出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重视,特别是面对老年投资者,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与审慎义务。
“当前,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线上理财销售日益普及,部分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规避‘双录’等监管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因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在金融消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北京金融法院指出,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2月1日实施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北京大兴法院亦提醒老年投资者,理财需守住三大原则:一是如实填写风险测评,根据自身年龄、收入、投资经验等真实情况独立完成测评,切勿为购买产品虚假填报;二是坚持合规渠道购买,务必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理财业务,留意“双录”流程,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及时留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三是拒绝盲目跟风投资,对看不懂的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可让家属协助查看或要求银行人员通俗解释,核实产品风险等级后再决策,切勿轻信口头宣传草率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