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60万存款未兑付起诉银行,存款时间却早于开户时间?法院:存折被涂改且无流水记录,驳回

2025-09-23 18:49:09 作者:金融法眼

年近八旬老人称亡妻存折中60万元存款未取出,将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崔某某自称在妻子的遗物中找到一张存折,曾存储100万元并取出40万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开户银行给付存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然而,涉案存折却“疑点重重”。该存折于2000年6月7日开户并存入1元,第二行打印内容却显示于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元,6日还被手写涂改为7日。此外,开户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中也不存在100万元存款与40万元取款的记录。

经法院询问,崔某某既没有对存折上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某的诉讼请求,崔某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该存折上所记载的“存入100万元后取款40万元,剩余60万存款”真伪不明,不足以被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2025年8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写涂改存单,存款日早于开户日?

一张没有流水记录的存折“神秘现身”

崔某某现年78岁。妻子去世后,崔某某自称在妻子的遗物中找到一张存折,并表示曾在这一存折中存储100万元,此后取出40万元。因此,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给付存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的存折确有此物,存折的存取款记录却难辨真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指出,2000年6月7日,崔某某名下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崔某某称该存折系其配偶韩某持其身份证办理开户,此后亦由韩某保管使用,韩某于2022年3月8日去世,后崔某某在韩某遗物中发现该存折。

然而,作为银行存款证明的重要凭证,崔某某所持的存折存在涂改痕迹,使得该份证据存取款部分的真实性存疑。该存折第一行记载2000年6月7日开户存入1元,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查询内容一致;第二行打印内容显示为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元,余额1000001元,其中6日被手写涂改为7日

此外,该存折记载的存入100万元的记录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也不一致。朝阳支行称该行在一审中已充分举证,案涉存折不存在现存100万元及支取40万元记录,“以经过手工修改的交易记录要求银行取款显然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崔某某主张其在案涉存折中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的事实,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崔某某仅提供存折作为证据,但该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且朝阳支行提供的交易凭证及流水中均无上述存取款的相关记录。

对于上述事实,经法院询问,崔某某对案涉存折的明显瑕疵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且2000年至今已二十余年,崔某某始终未查询存折状态及存款情况亦与常理不符。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案涉存折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崔某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请求中,崔某某表示,涉案存折格式不正确、存款日期有改动、银行内部流水无该项记录等,均为银行工作范畴,可能是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与自己无关。此外,他宣称自己在2020年前后进行多处施工建设,现在还有几千万工程款正在通过法院进行追讨,表示自己对涉案存折中款项有实际履行能力。

被诉银行则表示,申请人在无法证明存折上打印的二、三条交易流水为银行打印的情况下,以存折显示余额要求取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该存折上所记载的存入100万元后取款40万元,剩余60万存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仅依据该份存折不足以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崔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频发

谁为“消失”的存款负责?

实际上,类似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罕见。这类案件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办理的特殊性,也会重点查证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留存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就披露了一则类似案件。据朱某某一审当庭陈述,其于2021年10月31日左右到某某公司上海市航头支行(以下简称“航头支行”)办理业务。朱某某银行卡内原有1万元活期存款,她要求存入现金1万元,与银行卡内原有的1万元活期一并转定期,银行工作人员称2万元一并存入存折,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张办理业务的凭证。

据朱某某所述,后因其家中失窃,该凭证已遗失。她在发现存款未到账后,前往某某银行航头支行查询,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与航头支行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某于2024年6月6日向派出所报案。

对此,该银行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片区分行”)提供了上述银行卡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清单中没有显示存在1万元或2万元的收入/支出金额,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账户余额9756.77元。

此外,审理中一审法院询问新片区分行能否提供2021年10月期间的网点监控录像,新片区分行当庭陈述银行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现无法提供2021年的监控录像。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朱某某主张自己账户内少了一笔在柜面操作存款的2万元,办理业务凭证因失窃遗失,但上述事实朱某某均无法举证证明。由于案涉纠纷已长达3年多,新片区分行根据其内部监控录像的保存规定,关于无法提供当时网点监控录像的解释尚属合理。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如何界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储蓄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储蓄存款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储蓄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但是,储蓄存款凭证仅仅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身。实践中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审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包涵了存单纠纷,存单纠纷涵盖了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广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却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以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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