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洪: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机构等健康服务机构,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
2月10日10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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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意见》里提到,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这个平台对老百姓来说有什么意义、好处?平台目前建立的如何了?北京会不会是首个试点城市?
[黄洪]现在我们国家的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医保体制是相适应的。比如说现在新农合,我们是以县级统筹,它的医疗信息系统也是这个县建立的。县与县之间的基本医保政策是有差异的,因为每个县的医保政策与每个县的医疗信息系统是相适应的,那医保政策不同,信息系统标准接口也是不一样的。依此类推,县与县之间不同,那地区与地区之间更不同,省与省之间差距就相当大。这个差异所带来的,比如说现在老百姓在看病过程中,有些病在当地是不能医治的,需要转诊到地市级医院或者到省级医院,甚至到北京来,这就涉及到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黄洪]比如老百姓到北京某个医院来看病,他看病要带大量现金来交医疗费用,住院结束以后,他要背大量的单证,比如病例、医嘱、各种收据、各种处方、各种诊断记录、各种检查单证,他要把这些东西背回去,背回去干吗?要回去报销。这就是我们没有一个全国的信息系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老百姓报销不方便。这就需要我们国家要统一医疗信息系统,能够形成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有一个标准接口,这样就方便老百姓转诊就医,不管到哪里看病都可以及时结算,剩下的就通过基本医保和商业医保进行报销,老百姓不需要带着大量的现金,也不需要背回大量的单证。
[黄洪]第二,现在在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里,有合理的增长成分,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增长成分。不合理的增长成分,比如说有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甚至出现一些开大处方的问题。我们要对这些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管控,就必须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有效管控住这部分不合规的医疗行为和不合规的医疗费用,就可以降低整个医疗费用。这是建设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这个系统的建设既可以方便老百姓看病,也可以减少老百姓在看病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都是有利于老百姓的。这个平台建设,国家各有关方面都在研究,全国性的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处在国家研究论证阶段,下一步在哪里进行试点有待于这个方案形成之后再做进一步的规划。
[主持人]2012年8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请问,您如何评价大病保险两年来的发展状况?
[黄洪]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的重要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保险业的一份重任,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信任和期待。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组织行业认真贯彻中央精神,主动参与各地大病保险政策制定、方案设计等工作,推进大病保险平稳开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黄洪]总体看,大病保险试点有喜有忧。喜的方面:一是进度较快。各地对大病保险试点高度重视,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已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截至2014年底,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千多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7亿人,占应覆盖人数的近70%。
[黄洪]二是运行较稳。我们加强了与各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各地在大病保险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保监局积极参与地方大病保险政策制定、方案设计,加大对大病保险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总体看,大病保险呈现出稳中有进的局面。
[黄洪]三是效果较好。罹患大病的参保群众,通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因大病致贫”、“因大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同时,通过发生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的制度设计,大病患者报销水平远超基本医保报销水平,高的达80多万元,让许多不幸的家庭度过了难关,“雪中送炭”效果突出,参保群众得到了实惠,群众满意度较高,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总体上对大病保险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
[黄洪]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尽管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大病保险定位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病保险项目都是对患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这种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普惠型的制度设计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的现象,影响了政策效果,建议调整为以重大疾病为保障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同时加强与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黄洪]二是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只有少数地方实现了省级统筹,部分地方还存在县级统筹情况,统筹层次不高可能会影响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平等性和资金筹集持续性,影响了大病保险功能的发挥和稳健开展。三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不够。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行为和允许保险公司与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是促进医疗行为规范、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关键。但受制于多方认识不统一等原因,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程度还很不够。
[黄洪]四是承办公司大病保险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处于承办初期,保险机构在人才队伍、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还相对滞后,与政府对接能力、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开展医疗风险管控、数据的积累分析等还有待提高。下一步,保监会将按国务院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大病保险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大病保险持续稳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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